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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形用户界面GUI申请策略的一些思考

发布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147

文  | 郝文博

编者按:

在收到客户提供的大量GUI图片时,作为代理人,您是直接递交,还是要做点什么?本文告诉您,GUI申请不简单,要做下面这些事。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程序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界面设计的功能性、简洁性、方便性、友好性是衡量一个应用程序实现人机交互能力的重要指标。对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是否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我国在很长时间内持反对态度。而随着个人消费电子产品的蓬勃发展,GUI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而且国外很早就对GUI给予外观设计保护并积累了不少成熟经验。有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改初衷,于2014年3月17日颁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即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接受涉及GUI的外观设计申请,从而大幅扩充了外观设计的客体范围。由此开始,国内外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申请的热情持续高涨,在手机APP、计算机软件、电器操作界面等领域申请了大量的GUI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为了简化GUI外观设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328号局令,规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由于我国对GUI外观设计申请开放较晚,又限于传统理念的束缚,业内对GUI外观专利保护特点认识不足,相关研究还不深入,尤其是在申请策略、保护 范围方面都有不断深入学习讨论的空间。例如,根据2008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如前所述,在该法下审查指南于2014年明确GUI保护客体的地位),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局限于申请文件上所表示的具体产品形状上,使得保护的重点与GUI自身的特点相脱节。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使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上了一个台阶。

毋庸讳言,国内申请人的GUI专利申请,很多时候受限于成本,在申请前没有设计周密的保护策略。通常情况下,只是将大量的GUI设计界面的图片一并提供给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只是充当“二传手”,基本原封不动地将图片作为不同的变化状态图直接递交,因而未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作者曾看到过一些授权的GUI外观专利,其中包括了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变化状态图,这样的外观专利根本无法为申请人提供有效保护。本文认为,专利代理师应该有所作为,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GUI设计图片之后,应该从如何为客户获得最大的申请利益出发,多角度进行思考,以设计出恰当的申请策略。为此,本文提出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三意识”,供申请人参考。

1

高度重视设计要点图片的意识

设计要点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从客户提供的GUI设计图片中,筛选出那些能够体现出设计要点的图片,应该成为专利代理师的基本功之一。

以软件APP的GUI为例,通常会从软件APP的初始界面开始,进一步包括其他界面,以显示出软件APP的各个状态的界面变化。申请人提供的多幅GUI设计图片中,通常既包括那些体现出设计创新的图片,也包括了一些常规设计的图片;单一界面图片中,也包含申请人独创的部分以及现有设计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代理师需要进行分辨和筛选,并且需要与申请人以及设计人员进行及时沟通和讨论,从中挑选出那些能够体现出设计要点的界面图片。

通过这一步骤,有助于专利代理师深刻理解GUI的设计要点,并围绕设计要点设计保护策略。

2

确定申请策略的意识

专利代理师在挑选出能够体现设计要点的图片之后,可以考虑本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之处在哪里。通常容易遗漏的部分在于:除了界面状态变化之外,其中单独一幅GUI界面设计是否有新意。

如果挑选出多幅能够体现出设计要点的图片,那么不同状态的界面变化通常会不同于现有设计,因此必须通过状态变化视图来进行保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其中单独一幅GUI界面设计是否有新意,这点需要与申请人或设计人进行深入讨论。

进行这个考量和判断的原因在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所区别的,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做到动静适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进行了规定。其中第86条和87条分别涉及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第86条

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兼顾其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如位置、比例、分布关系,与被诉侵权设计中对应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87条

对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各视图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判断时也要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产品其余部分位置、大小、分布的关系。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体现出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除外。

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部分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其关键帧,如果该部分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具体而言,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通常认为其保护范围较大,因为第三方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通常即构成侵权。而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只有当第三方完全使用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全部帧(或者关键帧),才能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如果有新意、有创意的话,通过外观专利对其进行保护,所获得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

如果仅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者仅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有新意、有创意的,那么需要拆开来申请,即分别针对静态或者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即可。

如果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同时都是有新意、有创意的,则可以考虑以下这种申请策略。

在一件申请中同时保护静态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即设计1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设计2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其中设计1作为设计2中的一个状态界面,例如主视图。

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了在一件申请中同时保护静态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并且经过作者的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种申请策略并无明确的反对意见。一般来说,若静态界面与动态的多个界面均具有共性,则整体的视觉效果是统一的,那么审查员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概率不高,作者已经为申请人获得了多件外观专利授权。另外通过这种方式,在不增加申请人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更周密和全面的保护。

即使有一些审查员质疑这种申请方式,那么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无非是删除其中的设计1或设计2,另行提交分案即可,仍然可以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全面的保护。

因此,在为申请人设计申请策略时,需要确定设计要点在于单帧的设计布局、多帧的状态变化、或者二者兼具,并制定相应的申请策略。

3

假想敌意识:以尽量不损失保护范围为视角

准备申请文件时,要树立假想敌意识,尽量为客户争取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为此,在申请人提供的多帧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图片的基础上,先挑选出那些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图片,必要的话需要对图片进行修改:

a. 尽可能保留那些与现有设计不同的界面图片,减少与常规设计相似的界面图片;另外,尽可能去掉那些仅存在细微且非必要变化的界面,以减少对动态变化过程的限制,扩大保护范围。

b. 对于保留的界面图片,对其界面进行简化。例如界面背景图片通常不是GUI设计的关键元素,在状态变化图中最好用纯色背景代替;对于人机交互时显示的实时画面内容,或者现有设计的图标或文字,可以用纯色覆盖或用线框来代替,并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带有背景图片的视图、显示实时画面内容的视图、及带有现有设计图标或文字的视图,可以作为参考图递交。

c. 适当去除界面图片上的一些常规元素,例如图片上的电池、信号强度标识等。

尽管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弱化了GUI与载体的联系,仅要求提供至少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即可,但申请时,还是尽可能保留那些体现代表不同产品载体的内容,此时,可以用“使用状态参考图”来提交界面的截图或者带有边线的视图,实践中也已有大量此类的GUI专利获得授权。这种做法,类似于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尽可能多的实施例。

以上介绍了笔者对于GUI外观设计申请策略的“三个意识”。这三个意识其实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归根结底,就是追求申请文件所能达到的最大保护范围为导向制定相应的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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