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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增长21倍的“帮信罪”,是什么罪?

发布日期:2021-11-04 浏览次数:122

文  | 张焱南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

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263281人,同比上升30.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150922人,同比上升6.7%;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82105人,同比下降10.9%;排在第四位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排在第五位的是开设赌场罪63238人,同比上升40%。

什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居然在一年内增加了21.3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9个月内的竟然多达79307人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突然成为我国犯罪人数排名第四的最常见犯罪之一!

你知道,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后,又增加了第287条之二,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刑法》条文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要求,并不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的犯罪提供帮助。

第三,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帮助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服务器托管、提供网络存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请注意“帮助行为”前的这个“等”字,意味着并不限于上述列举方式,还有其他帮助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秩序。

4、帮助犯正犯化

在刑法学理论中,类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样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正犯,并且设置独立的法定刑的立法技术,称之为“帮助犯正犯化”。例如:《刑法》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358条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等。

二、“帮信罪”的犯罪人数为什么快速增加?

1、2020年是“帮信罪”案件数量的分水岭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共计9461份,我们以1份判决书作为1起案件计算,2016年网上公开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2件,2017年共计11件,2018年共计22件,2019年90共计件,2020年共计2600件,2021年共计6772件。

为什么2020年之后“帮信罪”会爆发式增长呢?这就要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和“断卡”行动说起。

2、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说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不得不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快速上升,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2018年11月29日,我国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打击治理行动,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破案数、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大幅度上升,案件增幅大幅度下降,为人民群众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一些重点地区地域性诈骗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3、“断卡”行动

然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又出现新的困难。一是,许多犯罪团伙出逃境外,如东南亚各国;二是,被害人被诈骗资金难以追回,破案过程中的涉案的电话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问题严重。也就是说,电话卡、银行卡虽然都是卡主持身份证实名办理的,但办理后租借转让给犯罪分子,给破案带来了很大难度。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集中开展“长城2号”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统筹境内、境外两个战场,并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开展全链条打击。

2020年10月10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全国“断卡”行动开始,强化侦查打击,重点打击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两卡”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团伙。对上述“两卡”涉案人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进公众的视野,为我们所熟识,并迅速成为犯罪人数第四名的常见犯罪。

三、为什么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会构成“帮信罪”呢?

有读者疑问,为什么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1、客观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06月17日施行)第7条规定: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2、主观故意

该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司法机关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点打击长期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人员,而不是无知懵懂的在校学生。

1、从严打击“卡头”“卡商”

对于,“卡头”“卡商”长期从事“两卡”收购,所涉及“两卡”数量大、种类多、遍布区域广,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团伙相互勾结,批量供应“两卡”,形成相对固定、快捷的供应渠道,为网络犯罪提供基础物料,获利大。这些“卡头”“卡商”一直是执法司法机关打击网络关联犯罪的重点。

2、教育挽救学生

司法实务中发现,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教训十分惨痛。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发布了在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

此外,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也突出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例如:1至6月,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认罪嫌疑人,起诉293人,不起诉209人,不起诉率41.6%,高于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不起诉率4.8百分点。

五、“帮信罪”的犯罪人数会下降吗?

笔者相信,“帮信罪”的犯罪人数很快会停止增长,并逐步下降。

1、“帮信罪”是最近被发现,而不是最近才发生

“帮信罪”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诈骗分子就没有办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只不过,过去的打击重点是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对相关黑色灰色产业链上的帮助者,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断卡”行动开始后,将长期应当及时处理的“两卡”问题,集中在一年内给予刑事打击,才造成一年内增加21.3倍的,9个月犯案79307人的“惊人现象”。

2、“帮信罪”会逐步下降

“断卡”行动不只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战斗,还有通信、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除了打击犯罪团伙以外,还整治违规行业网点、机构4.9万家。

此外,通信部门和金融部门非常重视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两卡”犯罪。近期,笔者到通信运营商办理手机卡,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员都会提醒手机卡、银行卡必须本人使用,明确告知不得租借给他人使用,提示相关法律风险,还要求办卡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此外,司法机关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开展相关普法宣传,社会大众对于银行卡、手机卡必须实名使用以及出租出借他人可能的犯罪后果,已有深刻认识。

笔者预期,今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会显著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