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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之最接近现有技术

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次数:111

  文  | 张梅珍      

作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争辩创造性时,可以有很多角度,比如,权利要求理解错误、对比文件事实认定错误等,其中特别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角度是: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适格性。本期对该话题进行讨论。

三步法存在问题

通常,审查员(请求人)选择一篇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在此基础上找出与本申请或本专利的区别,针对该区别找到另一篇对比文件,之后评价在面对区别所对应的问题时,二者能够结合,从而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过程看起来顺理成章,但几十年的实践让审查员和代理人都切实感到,上述创造性评价天然缺乏客观性,换句话说,貌似严谨的逻辑推理暗藏着置人于死地的霸王条约! 

我们再来演绎一下创造性评价过程:最接近现有技术总能公开一个或几个特征吧,与本申请/本专利有区别,区别还挺多?那也不怕,反正再找一个对比文件,实在不行,找多个对比文件。要知道,所有技术方案都是由现有的一个一个手段形成,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就不怕找不到对比文件,只要区别技术特征划分的足够小,呵呵。 

怎么样?想干掉一个申请或专利,按照三步法,几乎没有做不到的! 

这样真的合理吗?裁决者背后会不会隐隐发凉?如果是我,怕是有点草菅人命的赶脚。

最接近现有技术指南规定与实践

从现在开始,我们要逐一揭露三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第一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 尽管指南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做了一些规定,但非常笼统,实践中更是百花齐放,几乎无任何约束可言。 

笔者认为,创造性评价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有比较高的要求的。 

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看是否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可以把这个过程与选角进行比较:最终要得到陈好,方案一,将阿朵化妆成陈好,方案二,将凤姐化妆成陈好,哪个难呢,显然后者更难,方案三,将潘长江化妆成陈好,这必然需要创造性劳动吧! 

再用古代两军较量作对比:红队出一个膀大腰圆的,绿队得出一个虎背熊腰的,才能匹敌,如果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他得来多强的一个帮手才能形成势均力敌的状态;或者一个不成,来个十个八个,显然就非常不公平了,这叫欺负人。 

所以,回到专利业务上,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适格,才好在其基础上谈,是否容易对其进行调整或改变,得到本申请或本专利,否则,根本没有下一步!前段时间在处理一个案件时,我们提出可以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适格来说,客户直接说,那就是在谈,难以结合了。对的,客户的理解,完全正确!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适格,导致不可能或者很难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 

当我们感觉到一个案子中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潘长江化妆成陈好那样的,或者手无缚鸡之力对膀大腰圆那样的,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怀疑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适格性了。

业界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研究

i. 国内

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研究,作者最早看到的是刘国伟老师的博客,很遗憾,目前已经找不到该博客了,上文我所说的两军较量,是借用其博客中类似的说法(原文非常精彩,可惜记不住了),大概2016、2017年,复审委也比较关注该研究,出来一些文章,其中有刘鹏的《如何把握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附件1),文章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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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如何把握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发布时间:2017-07-31

  【弁言小序】

  借鉴于欧洲的“问题-解决法”,在专利复审案件的创造性判断中,我国采用“三步法”这种较为客观的判断方法,以期能准确还原发明正向过程,得出正确结论。而其中第一个步骤,即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容易被忽视而陷入直接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评判的误区。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说明应当如何把握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理念阐述】

  作为“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第一步,《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并以例举的形式指出了最为密切相关的情形,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公开的特征数量,并提到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欧洲“问题-解决法”中的第一步同样也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审查指南规定了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指单独一篇参考文献中公开的特征的组合,其是通过显而易见的改进从而得到本发明的最佳起点。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首先考虑的是与本发明具有相同的目的或效果,或者至少与请求保护的发明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而在实际判例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可以基于相同技术领域具有最多共同特征来选取,也可以基于是否客观地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来选取等;同时,在一些判例中,也对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进行了论述。例如在编号为T644/97的案件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出要解决的问题与要保护的问题的主题不相关(它没有提到至少一个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任何一个问题),那么该方案实际上就永远不会显而易见,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任何想要以显而易见的方式与要求保护的主题建立考虑的关联性的努力一定是失败的。

  美国专利商标局尽管并不使用“三步法”,但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也出现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论述,其总体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可以来自相同或者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或不同的技术问题,只要就发明所涉及的主题而言,该现有技术符合逻辑,并引起发明人的注意即可。

  综合比较中国、美国和欧洲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规定来看,具体的适用标准均不完全相同,这也正是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审查员或者请求人在后检索提供的文件,其是否是真正的发明起点未尝可知,而验证是否是真正的发明起点其实并不重要,通常也无法验证,不同的发明创造本身就可能源于不同的情形、基于综合的知识来发展形成。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篇检索提供的现有技术均可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至少是合理、可行的起点,与申请人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具有合理的相关性。此外,在评判创造性时,基于选取的多个并行的起点,还需要逐起点的分析第二步和第三步,从而得出最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在此特殊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选择这样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一是该现有技术不可能存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是该现有技术结合区别特征后会得出不合理或不合逻辑的结论;三是该现有技术提出了相反的教导。

  【案例演绎】

  一件专利复审案例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及装置” (专利申请号:201310028209.4),其发明目的在于现有移动终端通过GPS定位和GIS电子地图的绘制只能获取该移动终端用户自身所在位置的地理信息,无法获取与该用户进行联系的目标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因此,提供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以解决现有移动终端无法获取目标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其技术方案中明确限定了目标联系人将当前地理位置信息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发送给用户。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目标联系人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地理位置信息之后进行的处理,能够使得用户快速、准确地获知目标联系人的位置。驳回决定中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予以驳回。

  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例如出现野外救援的情况,由于野外地理标志不清楚,被救援人员无法获知自己的准确位置,因此无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救援人员自己的准确位置,其他人如果能够通过被救援人员的手机获取到被救援人员的位置,将大大提高救援效率。因此,提供了一种基于短信定位方法及系统公开了发送方手机自动查找对应的地图坐标并将其作为短信的内容发送给接收方手机。

  合议组认为,根据该对比文件1的描述,其所针对的场景中,发送方(即目标联系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位置,也就意味着不可能输入自己的位置,而只能通过手机本身的定位系统(例如GPS定位)来实现位置的获取。因此,在对比文件1设定的情境下,目标联系人不可能获知自己的位置,也就不可能准确地输入自己的当前位置,结合所区别之特征,只可能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而且客观上,通过目标联系人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地理位置信息之后进行的处理,能够使得用户快速、准确地获知目标联系人的位置,获得了有益的效果。

  从该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选取合适的现有技术既是评述创造性的起点,也是评述创造性的前提,而合适的现有技术是在对整体现有技术准确理解把握的基础上,选择至少是合理、可行的起点,与申请人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具有合理的相关性,并进而依照后续的步骤进行创造性的评判,得出客观的结论。(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鹏)

应尽量避免选择这样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

一是该现有技术不可能存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是该现有技术结合区别特征后会得出不合理或不合逻辑的结论;

三是该现有技术提出了相反的教导。

复审委何俊的《创造性评判中如何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介绍了欧洲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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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创造性评判中如何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18-03-14

  【弁言小序】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实践中,审查员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通常将重点放在第三个步骤,即技术启示的判断上,而往往忽视第一个步骤中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些现有技术根本无法作为发明的改进起点,应该避免选取这些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应当如何把握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理念阐述】

  创造性判断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仅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也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创造性审查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我国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三步法”审查方式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因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第一个步骤中,《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例如,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应当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功能用途以及技术特征数量等多角度进行综合整体判断。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整体判断,在将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除了考虑两者相同/相应的内容,还应该考虑该现有技术与该发明“非对应的内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改造该现有技术以获得该发明技术方案时,这些“非对应的内容”会使得该现有技术已无法解决其本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这样的改造使得该现有技术完全背离其原来的技术实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存在对该现有技术进行这样改进的动机,则该现有技术并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欧洲采用“问题-解决法”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具体步骤与我国的“三步法”类似,其中第一步同样也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三步以Could-Would法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技术启示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能通过调整或修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得到本发明,而是在于他是否会在现有技术的促使下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本发明。

  欧洲采用“问题-解决法”评判创造性时,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通常可以考虑两方面的因素。首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更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通常现有技术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似是确定某一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重要考虑因素,若该现有技术根本不涉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为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两者采用了不同、甚至相悖的技术构思,即使现有技术存在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那么也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现有技术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关注这样的现有技术,更不会考虑将其作为改进起点以获得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案例演绎】

  一起复审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条码数据的功能逻辑跳转方法、客户端及系统”(专利申请号:201410422578.6)的发明专利申请,背景技术中描述在二维码中存储一个URL,通过扫码跳转到对应的网页,因此上述二维码应用跳转功能单一,限制了二维码的应用场景和使用范围。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条码的跳转能力从而扩宽条码的应用场景和使用范围,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申请在服务器中存储有客户端条码数据对应的功能逻辑信息,在用户扫码后将服务器端的功能逻辑信息返回给客户端执行相应逻辑处理。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执行二维码动作指令的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移动终端如何快速便捷的执行动作指令,为了解决该问题,在二维码中存储有直接调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动作指令,移动终端只需要扫描一次二维码就可调用其中动作指令对应的API以执行动作指令从而实现移动终端的相应功能。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该方法通过只扫描一次二维码,可调用其中动作指令对应的API以执行动作指令,实现移动终端的相应功能,而不需要与后台服务器进行交互认证,只在移动终端单侧实现执行动作指令,也不需要下载安装相应的程序才能实现,从而减少用户操作时间,减少用户使用移动终端功能的成本。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除了包括通过扫码执行动作指令外,还包括与本申请不相对应的“非对应的内容”,即与不需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的有关内容。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申请在执行二维码指令时,通过客户端和服务器的数据交互从而提高数据处理能力,而对比文件1中仅在移动终端处理数据以保证移动终端的快速响应速度。那么对比文件1是否存在朝着该申请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能否作为该申请改进的起点,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呢?

  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内容以及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特别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非对应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只需要在移动终端侧扫码执行动作指令,移动终端完全不需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认证,从而能够减少服务器端与移动终端交互时间,最终获得快速便捷的执行动作指令的技术效果;而该申请为了增强条码的跳转能力从而扩宽条码的应用场景和使用范围,将与客户端条码数据对应的功能逻辑信息存储于服务器,并将功能服务器端的功能逻辑信息返回给客户端执行相应逻辑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中解决快速便捷的执行动作指令的关键在于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不需要交互,而该申请解决扩宽条码的应用场景和使用范围的关键在于将功能逻辑信息存储于服务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需要进行相应的数据交互。

  由此可见,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解决各自技术问题时对于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是否需要数据交互采取的是完全相悖的方式。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改变对比文件1在其中设置服务器处理数据并与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那么移动终端必然要等待服务器的响应时间以及数据的网络传输时间,这样会延长移动终端的处理时间,从而无法解决对比文件1中移动终端快速便捷执行动作指令的技术问题,也无法获得快速便捷执行动作指令的技术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增强二维码跳转能力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服务器处理数据并与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因此,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仅在移动终端处理数据并避免与后台服务器交互的相反技术教导,虽然在技术上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服务器处理数据并与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的可能性,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朝着此方向进行改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关注该对比文件,更不会考虑将其作为改进起点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不适合作为该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从该案的审理过程来看,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与某一现有技术相比,其中涉及的“非对应的内容”使得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出于解决各自技术问题的需要采用不同、甚至相悖的技术构思,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按照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改造该现有技术时,将会导致该现有技术无法解决其本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这样的改造使得该现有技术完全背离其原来的技术实质,那么就不存在启示或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这样的改造,其无法作为该专利申请的改进起点,该现有技术一般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合适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判断创造性的起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需要在对该现有技术整体考量的基础上进行把握,并且不仅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的可能性,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只有选择合理可行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何俊)

首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更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通常现有技术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似是确定某一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重要考虑因素,若该现有技术根本不涉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为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两者采用了不同、甚至相悖的技术构思,即使现有技术存在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那么也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现有技术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关注这样的现有技术,更不会考虑将其作为改进起点以获得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ii. 欧专局

欧专局创造性评价中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有相关要求,见附件3。其中给出了多个案例,大家可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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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Determination of the closest prior art 

The closest prior art is that which in one singlereference discloses the combination of features which constitutes the most promising starting point for adevelopment leading to the invention. In selecting the closest priorart, the first consideration is that it must be directed to a similar purposeor effect as the invention or at least belong to the same or a closely relatedtechnical field as the claimed invention. In practice, the closest prior art isgenerally that which corresponds to a similar use and requires the minimum of 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modifications to arrive at the claimed invention (see T 606/89).

In some cases there are several equally valid startingpoints for the assessment of inventive step, e.g. if the skilled personhas a choice of several workable solutions, i.e. solutions starting fromdifferent documents, which might lead to the invention. If a patent is to begranted, it may be necessary to apply the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to each ofthese starting points in turn, i.e. in respect of all these workablesolutions.

However, applying the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fromdifferent starting points, e.g. from different prior-art documents, isonly required if it has been convincingly shown that these documents are equally valid springboards.In particular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the structure of the problem-solutionapproach is not that of a forum where the opponent can freely develop as manyinventive step attacks as desired in the hope that one of saidattacks has the chance of succeeding (T 320/15, Reasons 1.1.2).

In the event of refusal or revocation, it is sufficientto show on the basis of one relevant piece of prior art that the claimedsubject-matter lacks an inventive step: there is no need to discuss whichdocument is "closest" to the invention; the only relevant question iswhether the document used is a feasible starting point for assessing inventivestep (see T 967/97T 558/00T 21/08T 308/09 and T 1289/09). This is valid even if the problemidentified in a problem-solution reasoning may be different from the oneidentified by the applicant/patentee.

As a consequenc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cannotrefute the argument that the claimed subject-matter lacks inventive step bysubmitting that a more promising springboard is available: a piece of prior art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claimed invention is considered non-obvious cannot be"closer" than a documen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claimed inventionappears obvious, because it is evident in this situation that the former doesnot represent the most promising springboard from which to arrive at the invention(T 1742/12, Reasons 6.5; T 824/05, Reasons 6.2).

The closest prior art must be assessed from the skilledperson's point of view on the day before the filing or priority date valid forthe claimed invention. The examiner must not make an artificialinterpretation of the closest prior art based on prior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tion(see also G‑VII, 8).

In identifying the closest prior art, account is taken ofwhat the applicant acknowledges in the description and claims tobe known. Any such acknowledgement of known art is regarded by the examiner asbeing correct, unless the applicant states that a mistake wasmade (see C‑IV, 7.2(vii)).

案例分享

现在给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有关的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笔者在2013年处理一个行政诉讼时,认为当时的证据1为不适格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相反:证据1目的是便于拆卸,本专利是要实现不可拆卸。无效决定在证据1基础上认为要实现不可拆卸,可以焊接(参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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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马达与风扇案

某无效案经过多次无效,第一次无效时使用了两篇证据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该案笔者在2013年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诉讼代理人接手该案,认为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不适格的。

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轴管,该轴管的顶端设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

一定子座,具有一内衬,该内衬的中央处具有一开孔,该定子座借由该开孔套设于该轴管,该内衬于该开孔的周缘设置至少一第二接合部,该第二接合部与该第一接合部对应设置,并与该第一接合部热熔连结;以及

一转子结构,具有一转轴,该转轴轴设于该轴管。

涉案专利背景技术记载:

“现有的接合方式是将胶水涂布在轴管的外周缘,再将定子座及硅钢片组分别套设于轴管,等待胶水固化后定子座即与轴管接合固定

然而,于点胶工序中常发生漏点胶、胶量过少或过多的状况,且因点胶设备的维护不易,停机维护时更常造成胶水的浪费。此外,胶水的固化时间相当长,还须考虑胶水的固化参数对于结合品质的影响。

以上种种问题,不仅造成组装上的不便,也使得马达的制造效率不易提升。”

为此其提供的手段是如下图所示的,轴管上的第一接合部与定子座上的第二接合部通过热熔连接固定连接。

涉案专利

而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是一篇台湾专利,其公开了马达,如下面图片展示的说明书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马达基座和不同尺寸的轴管的组配裕度,能够快速更换轴管。

为此,其提供的技术是利用轴管的钩部卡住基座定子组的顶部,以便快速更换轴管,如下图所示: 

该证据1显然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反。

在第二次无效中,请求人使用了下面的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这一次的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跟涉案专利一模一样,手段有接近之处。将两次无效中的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到哪个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合适。

当然,第二次无效即便使用了合适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我方依然守住了该专利。

案例二:一复审案件,驳回决定采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复审委维持了驳回决定,但采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2,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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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46857号)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36285.3,名称为“散热片、芯片及电路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0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80350A 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204668293U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20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片,用于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片(1)和多个竖片(2);其中,

所述底片(1)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11)、第二段(12)和第三段(13),所述第一段(11)和所述第三段(13)相对于所述第二段(12)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2)均与所述底片(1)相连接,所述第二段(12)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11)和第三段(13)的厚度;

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段(12)将单个散热片分别贴合在每块单个芯片上;

其中,所述底片(1)和/或所述竖片(2)包括:金属本体和包设于所述金属本体外的镀层,所述金属本体为铝、铁或铜,所述金属本体外的镀层为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竖片(2)平行设置;和/或

多个所述竖片(2)等间距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所述竖片(2)的顶端设置有抓手(2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连接于所述第二段(12)的其中一个所述竖片(2)的顶端设置有把手(21)。

5.一种芯片,包括芯片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片;其中,所述芯片本体的晶片硅上铺设有金属介质层,所述金属介质层上还铺设有镍层,所述散热片通过第二段(12)与所述镍层贴合。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芯片,所述金属介质层为用于封装晶片硅的封盖。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底片的第二段(12)与所述芯片本体的塑封盖相连接。

8.一种电路板,包括PCB板(3),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3)的第一面设置有如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芯片。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路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片(4);其中,

所述散热片(4)连接于所述PCB板(3)上与所述第一面相对的第二面,并且,所述散热片(4)与所述芯片位置一一对应。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底片的第二段(12)与所述PCB板(3)相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路板,在所述PCB板(3)上设置有导热通道,用于将PCB板的铜层或芯片的管脚上的热量传导给所述散热片(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0年0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散热器对应多个需要散热的对象而导致的散热效果不好的问题,针对不同产品,对散热片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是本申请创造性所在;本申请中底片和/或竖片包括金属本体和包设于金属本体外的镀层,金属本体为铝、铁或铜,镀层为镍,该结构不仅具有较好的导热性能,同时还可以提高抗腐蚀性能,且较为美观。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芯片,包括:

芯片本体;以及

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包括:底片(1)和多个竖片(2),所述底片(1)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11)、第二段(12)和第三段(13),所述第一段(11)和所述第三段(13)相对于所述第二段(12)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2)均与所述底片(1)相连接,所述第二段(12)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11)和第三段(13)的厚度,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段(12)将单个的所述散热片分别贴合在单个的所述芯片本体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竖片(2)平行设置;和/或

多个所述竖片(2)等间距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所述竖片(2)的顶端设置有抓手(2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连接于所述第二段(12)的其中一个所述竖片(2)的顶端设置有把手(2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片(1)和/或所述竖片(2)包括:金属本体和包设于所述金属本体外的镀层,所述金属本体为铝、铁或铜,所述金属本体外的镀层为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本体的晶片硅上铺设有金属介质层,所述金属介质层上还铺设有镍层,所述散热片通过第二段(12)与所述镍层贴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芯片,所述金属介质层为用于封装晶片硅的封盖。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底片的第二段(12)与所述芯片本体的塑封盖相连接。

9. 一种电路板,包括PCB板(3),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3)的第一面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芯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4)连接于所述PCB板(3)上与所述第一面相对的第二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底片的第二段(12)与所述PCB板(3)相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电路板,在所述PCB板(3)上设置有导热通道,用于将PCB板的铜层或芯片的管脚上的热量传导给所述散热片(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8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芯片500与散热器400通过第二段410相连接(参见说明书第48-49段、图2-3):导热基板410(即第二段)远离两个散热翼板420、两个固定散热翅片430、若干个主散热翅片440以及若干个辅散热翅片450的一侧面设置若干个安装位411,用于安装LED芯片500。而安装位411并非申请人所说的通孔,而是位于导热基板410(即第二段)上为了适配芯片形状而设置的半球形容置结构,其目的也是为了将芯片与导热基板410(即第二段)进行更适配的接触,而通过贴合固定或使用导热胶等手段增加导热面积、提高导热效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实用数字化测量技术》,沙占友,1991年9月,第207页第4段)。此外,为电路板上有特殊散热需求的芯片或器件单独设置散热片以提高散热效果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BIOS实战365问_BISO设置、升级、急救、个性化酷玩宝典》,电脑报社总策划,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2002年,第48页第11节第2-3行;《计算机结构与硬件技术》,张林国等,2003年7月,第23页第4节第3段;《个人电脑》,2009年6月,第86页斯巴达克黑潮BA-260产品信息第2-3行),进而根据实际需要为电路板上每个需加强散热的芯片单独设置散热片以提高散热效果和适配性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20年1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散热片中底片与竖片配合的具体结构,“所述底片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三段相对于所述第二段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均与所述底片相连接,所述第二段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和第三段的厚度,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段贴合芯片”,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效率,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散热片的结构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底片与竖片配合的散射式的“梳子”状散热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的芯片上,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也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为电路板上的芯片单独设置散热片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方案,且该散热片为散射式“梳子”状,即所谓底片与多个竖片配合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底片与竖片配合的散热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完全公开了这样的散热结构,也是为芯片散热的,也是采用铝、铜或其合金等散热性能好的金属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仅修改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第一散热器和第二散热器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散射式梳子的描述不是本申请图示的样子,不能公开本申请的“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记载将芯片与散热片一对一单独设置的相关内容。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散热片与芯片的连接方式的情况下,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是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芯片,包括:

芯片本体;以及

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包括:底片(1)和多个竖片(2),所述底片(1)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11)、第二段(12)和第三段(13),所述第一段(11)和所述第三段(13)相对于所述第二段(12)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2)均与所述底片(1)相连接,所述第二段(12)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11)和第三段(13)的厚度,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段(12)所在的平面将单个的所述散热片分别贴合在单个的所述芯片本体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12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20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公开,且给出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改进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同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一致:

对比文件1:CN1O418O35O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4668293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芯片,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虚拟数字币挖矿机的芯片及其散热装置(参见说明书0002-0041段和图1-3),具体公开了:

本实施例二着重介绍对运算板203上单个芯片进行散热的芯片散热装置204(即,公开了为单个芯片设置单个的散热片)。焊接在印刷电路板正面的芯片顶部与第一散热器2041(即,散热片)连接散热,印刷电路板背面与芯片底部对应部分连接第二散热器2042进行散热。在实际应用中,为了增大散热面积可以将第一散热器2041和\或第二散热器2042设计为散射式的“梳子”状(相当于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或散热齿片的形状。当然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还可以设计为各种规则或不规则的形状以更快更好的帮助芯片散热。

具体实现中,第一散热器2041与芯片顶部通过导热胶粘接或螺丝拧接的方式连接(相当于散热片贴合芯片)散热。第二散热器2042与所述印刷电路板背面和芯片底部对应部分通过焊接或导热胶粘接的方式连接散热。第一散热器2041和\或第二散热器2042采用导热性好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制成。具体应用中通常采用铝、铜、铝合金或者铜合金等导热性好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制成。

这样通过在虚拟数字币挖矿机运算板芯片的顶部连接第一散热器2041进行散热的同时,在印刷电路板背面与芯片底部对应部分连接第二散热器2042,将运算板203上芯片产生的部分热量转移到印刷电路板外部,极大的提高了芯片的散热效率。

当然,在实际的应用中,虚拟数字币挖矿机中的运算板往往不止一块,每个运算板上的芯片也通常包含多个,为避免赘述,对每个芯片的散热都可以参照上述芯片散热装置的结构(即,为每个芯片设置单独的散热片)。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散热片中底片与竖片配合的具体结构,“所述底片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三段相对于所述第二段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均与所述底片相连接,所述第二段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和第三段的厚度,其中,通过所述第二段所在的平面贴合芯片”,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底片与竖片配合的具体散热结构形式,提高散热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即散热片)400,用于芯片500(参见说明书第38-53段、图3-5),包括:底片410、420和多个竖片430、440、450;所述底片410、420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段420、第二段410和第三段420,所述第一段、第三段420相对于所述第二段410倾斜向上设置;多个所述竖片430、440、450均与所述底片410、420相连接(参见图3);芯片500(参见说明书第38-53段、图3-5)与散热器(即散热片)400通过所述第二段410所在的平面相连接;所述第二段410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一段、第三段420的厚度(参见图5);其作用也是为了实现芯片更好的散热提高散热效率。

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要为单个芯片设置单独的散热片,且散热片可以设置为散射式的“梳子”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效率,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散热片的结构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底片与竖片配合的散射式的“梳子”状散热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的芯片上,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多个所述竖片430、440、450平行、等间距设置(参见图3、4);连接于所述第二段410的竖片430的顶端设置有抓手431(参见图5),其作用也是为了有利于散热并方便安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第一散热器2041(即,散热片)和\或第二散热器2042采用导热性好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制成;具体应用中通常采用铝、铜、铝合金或者铜合金等导热性好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制成。至于金属本体还可以是铁,还要设置包设于金属本体外的镍层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设置散热片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8

从属权利要求6-8对其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涉及芯片本体上金属介质层、镍层的设置,以及散热片如何与芯片连接的设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段)第一散热器2041与芯片顶部通过导热胶粘接或螺丝拧接的方式连接散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芯片500(参见说明书第38-53段、图3-5),与散热器(即散热片)400通过第二段410相连接;尽管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芯片外设置金属介质层和镍层,金属介质层是封盖等特征,然而这些结构均属于芯片领域的常规结构,将散热片与芯片的这些外层常规结构连接进行散热,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路板,包括第一面设置有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芯片的PCB板,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虚拟数字币挖矿机的PCB电路板(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图1-3),通过在虚拟数字币挖矿机运算板芯片的顶部连接第一散热器2041进行散热的同时,在印刷电路板背面与芯片底部对应部分连接第二散热器2042,将运算板203上芯片产生的部分热量转移到印刷电路板外部,极大的提高了芯片的散热效率。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含其特征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图1-3),通过在虚拟数字币挖矿机运算板芯片的顶部连接第一散热器2041进行散热的同时,在印刷电路板背面与芯片底部对应部分连接第二散热器2042(即,散热片4),将运算板203上芯片产生的部分热量转移到印刷电路板外部,极大的提高了芯片的散热效率。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底片与PCB板的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图1-3):第二散热器2042(即,散热片)设计为散射式的“梳子”状(相当于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或散热齿片的形状,第二散热器2042与所述印刷电路板背面和芯片底部对应部分通过焊接或导热胶粘接的方式连接散热。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底片第二段与需散热芯片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器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第二散热器的结构上,使散热片的底片第二段与PCB板连接散热。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

从属权利要求12对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PCB板导热通道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图1-3):在印刷电路板背面与芯片底部对应部分连接第二散热器2042,将运算板203上芯片产生的部分热量转移到印刷电路板外部,极大的提高了芯片的散热效率。第二散热器2042与所述印刷电路板背面和芯片底部对应部分通过焊接或导热胶(相当于导热通道)粘接的方式连接散热。可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给出了散热片与PCB板连接和利用导热介质将PCB板铜层和芯片管脚的热量传导至散热片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第一散热器和第二散热器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散射式梳子的描述不是本申请图示的样子,不能公开本申请的“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记载将芯片与散热片一对一单独设置的相关内容。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散热片与芯片的连接方式的情况下,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是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散射式“梳子”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文字记载为准,而不是比对附图的样子是否相同,散射式梳子不论按照何种理解都是具有底片和多个竖片的结构,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如前2.1所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为电路板上的芯片单独设置散热片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方案,且该散热片为散射式“梳子”状,即所谓底片与多个竖片配合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底片与竖片配合的散热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完全公开了这样的散热结构,也是为芯片散热的,也是采用铝、铜或其合金等散热性能好的金属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权利要求1-12相对于上述理由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熊洁

主  审  员:王思睿

参  审  员:刘利芳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大概二十年前,业内一个同行认为,如果D1+D2能评价一个权项创造性,那么D2+D1也可以。当时有不同观点,该复审案给出了答案,即:并非如此。另外,复审委刘利芳的文章《浅议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视角》(附件6)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当然再引申一下,如果第一次无效用的是D1+D2,下次用D2+D1,是否会遭遇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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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浅议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视角

发布时间:2018-11-19

  【弁言小序】

  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是后续一切工作的基石,是判断的出发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选择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从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出发寻找结合启示、评判创造性,往往更顺理成章,便于撰写(下称视角1);但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有时需要着重考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考虑选择公开了发明点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文件,这样有利于申请人了解自身技术创新的高度(下称视角2)。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由于不同技术领域间的跨领域转用通常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首先考虑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但也不能就此机械地理解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只能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选择。还要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用途等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些要素往往体现了发明的思路,是申请人关注的重点。

  在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也可以从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点出发,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据此作为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另一视角,由于该视角从申请人所关注的发明点出发,因此有助于申请人重新对其发明创新的高度作出判断,在某些情况下,更有利于相关案件审查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一些其它因素可纳入考量,比如公开的技术特征多少等。最终目的是选取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创造性评述逻辑顺畅,更具说服力。

  【案例演绎】

  某专利涉及一种太阳能电池。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太阳能电池的电极一般采用ITO或ITZO制作,成本较高、且不能适用于柔性设备。为解决此问题,该申请提出,太阳能电池的电极采用复合石墨烯结构来制作,复合石墨烯结构由至少一层石墨烯层与至少一层改性材料层上下叠置构成。采用该结构的电极与采用ITO或ITZO制作的电极相比,成本低、导电性能优、具柔性,因此采用该结构电极的太阳能电池成本低、效率高,且能适用于柔性设备。

  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电极为采用复合石墨烯结构,所述复合石墨烯结构包括:至少一层石墨烯层;与所述石墨烯层上下叠置的至少一层改性材料层,改性材料的离子能够与石墨烯结合形成键结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极,由一层含石墨烯的层和一层具有功函数梯度的层形成;与常用的ITO电极相比,该电极成本较低且可弯曲,可用于柔性器件。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该电极可用于太阳能电池。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石墨烯掺杂材料制备的电极,所述石墨烯掺杂材料包括至少一层石墨烯层和至少一层掺杂层,掺杂层和石墨烯层间隔分布且形成键接;由上述石墨烯掺杂材料制备的电极方阻低、可用于柔性器件。对比文件2中指出,该电极可用作像素结构的像素电极,取代现有技术中常用的ITO、IZO像素电极。

  视角1:选取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其电极采用复合石墨烯结构;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其余特征“所述复合石墨烯结构包括:至少一层石墨烯层;与所述石墨烯层上下叠置的至少一层改性材料层,改性材料的离子能够与石墨烯结合形成键结结构”皆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表示不服,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电极只能包括一层石墨烯层和一层功函数梯度层,不可重复叠置,否则与设置功函数梯度的初衷相悖,而对比文件2中的电极包括多层石墨烯层和多层掺杂层,两篇对比文件不存在结合启示。

  视角2:选取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过对比,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电极的复合石墨烯结构已全部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仅在于:将该复合石墨烯结构的电极用于太阳能电池;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由ITO等导电透明材料制作的太阳能电池电极成本高、导电性不优、不适用于柔性设备。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认为对比文件2本身即给出了启示将该结构的电极用于太阳能电池;即仅用一篇对比文件就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此创造性评述,申请人未再提出异议。

  视角1选取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是考虑到技术领域的问题。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其电极可用于太阳能电池,而对比文件2中的电极是用作像素电极;即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同属于太阳能电池领域,而对比文件2属于显示领域。通常我们倾向于选择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样在创造性评述中不用考虑领域转用的启示问题。

  在视角1创造性评述中,以与该申请属于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然而,虽然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特征确实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存在困难,难以找到相应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体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并不认同,并提出了有力的反对意见。 

  在视角2中,我们转换思路,将与该申请属于不同领域的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已公开与权利要求限定的同样结构的电极,即申请人最关注的发明点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只需判断有没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的电极应用于太阳能电池领域、用作太阳能电池的电极。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其技术方案中的石墨烯掺杂材料制备的电极,可克服显示领域常用的ITO电极的成本高、导电性不良、不适用于柔性显示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在面对传统由ITO等导电透明材料制作的太阳能电池电极成本高、导电性不良、不适用于柔性设备的问题时,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用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石墨烯掺杂材料取代ITO来制作太阳能电池电极,即得到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这里需考虑到一个技术背景,即ITO等透明导电材料,是显示领域像素电极的常用材料,同时也是太阳能电池电极的常用材料。在该案中,涉案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2虽然技术领域不同,但都是对传统ITO等透明导电材料的电极的改进,对电极的改进效果也一样,因此技术领域的转用具有相应启示。在后创造性评述仅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加上有理有据的说理,让申请人信服。

  从上面的分析和达到的效果来看,审查员与申请人可能对现有技术的现状了解不同,但对于一件发明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点是能够统一认定的,因此,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申请人认为的发明点,那么更有利于申请人对案件走势的判断,有利于案情的审理。(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利芳)

案例三:刘鹏文章中给出一个复审案例(附件7),诠释了“该现有技术结合区别特征后会得出不合理或不合逻辑的结论”,则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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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16252号)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28209.4,名称为“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4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05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33708A,公开日: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131144A,公开日:2011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270213A,公开日: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目标联系人发送的短信息,所述短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所述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是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的,或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和通过终端的GPS获取的;

在短信息收件箱中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在所述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时,还包括:

以图形化的方式提供多种功能供用户选择,所述功能包括电子地图查找功能、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匹配检索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启动电子地图查找功能的指令时,根据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获取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信息;

启动地理信息系统GIS,生成电子地图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的指令时,以距离远近的方式排列显示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

在接收到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的指令时,获取用户选择的目标联系人或者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信息,并显示所获取的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信息的正文中包含有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

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到启动GPS匹配检索功能的指令时,启动GPS搜索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

以导航和/或图形化的方式显示搜索到的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搜索到的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中提取用户选择的信息,并将所述提取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联系人。

6. 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目标联系人发送的短信息,所述短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所述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是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的,或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和通过终端的GPS获取的;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在短信息收件箱中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装置还包括:

功能提供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时,以图形化的方式提供多种功能供用户选择,所述功能包括电子地图查找功能、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匹配检索功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启动电子地图查找功能的指令时,根据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获取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信息;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启动地理信息系统GIS,生成电子地图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的指令时,以距离远近的方式排列显示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

第四显示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的指令时,获取用户选择的目标联系人或者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信息,并显示所获取的信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短信息的正文中包含有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

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息搜索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启动GPS匹配检索功能的指令时,启动GPS搜索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五显示单元,用于以导航和/或图形化的方式显示搜索到的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从搜索到的与所述地理位置关键字信息相关的信息中提取用户选择的信息,并将所述提取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联系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3均是通过GPS或导航系统获取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而不是通过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的,或用户在短信息正文中输入和通过终端的GPS获取的,除了方便用户准确、快速的获知目标联系人当前所在位置外,需要显示在短信息收件箱中;本申请不仅可以有效获取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还可以获取与所述目标联系人的距离在预设范围内的联系人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6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GPS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基础上,为了使得所表示的地理位置信息更加精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已获得的GPS定位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更具体的街道号、门牌号等位置信息,而这部分添加的信息可以由用户手动输入,此外,如果用户知道自身确切的地理位置,为了避免通过GPS获取而导致无谓的流量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直接由用户输入当前的地理位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05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2、3。

     2.1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短信定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至第[0065]段,图3):

在步骤S301中,发送方手机发送GPS定位信息请求;在步骤S302中,发送方手机接收GPS定位信息;在步骤S303中,发送方手机在本机地图中查找与所述GPS定位信息对应的地图坐标;在步骤S304中,发送方手机将所述地图坐标作为短信的内容发送给需要获取发送方位置的接收方手机(在此可认为发送方为目标联系人,对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接收目标联系人发送的短信息,所述短信息中携带有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在步骤S305中,接收方手机通过阅读短信信息获取所述发送方的地图坐标;在步骤S306中,接收方手机通过在本机地图查找所述发送方手机的地图坐标获取发送方手机的位置(在本机地图上查找所述地图坐标并获取发送方手机的位置意味着接收方必然需要在本机地图上显示该位置才能够获取,隐含公开了显示所述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所述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是用户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的,或用户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和通过终端的GPS获取的,而对比文件1中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是通过GPS获取;(2)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显示目标联系人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是在短信息收信箱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本机地图上显示目标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3)该权利要求还包括以图形化的方式提供多种功能供用户选择,所述功能还包括电子地图查找功能、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匹配检索功能;(4)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装置,包括信息接收单元、第一显示单元、功能提供单元,分别来实现相应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准确的获知目标联系人的当前位置并提高进一步处理的便利性。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短消息发送并在本机地图上显示目标联系人当前地理位置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得用户更方便快速的识别位置,通过短消息收件箱的形式来显示用户位置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在已经获得了目标联系人位置的情况下,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功能选择,例如查看其他相关联系人位置、更直观的查看位置、交通导航等,设置相应的电子地图查找功能、显示相关联系人功能、导出地理位置信息功能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匹配检索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通过相对应的功能单元来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第【0003】段公开了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例如出现野外救援的情况,由于野外地理标志不清楚,被救援人员无法获知自己的准确位置,因此无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救援人员自己准确的位置,其他人如果能够通过被救援人员的手机获取到被救援人员的位置,将大大提高救援效率。因此,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短信定位方法及系统。根据该对比文件1的描述,其所针对的场景中,发送方(也即目标联系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位置,也就意味着不可能输入自己的位置,而只能通过手机本身的定位系统(例如GPS定位)来实现位置的获取。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要采取通过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的地理位置来进行后续处理的一系列手段。而且客观上,通过目标联系人在短消息正文中输入地理位置信息之后进行的处理,能够使得用户快速、准确的获知目标联系人的位置,获得了有益的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该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联系人的显示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其是针对目前的移动终端通讯录中的联系人显示方式为按照距离的远近来排序所提出的一种考虑了联系人与移动终端用户之间的亲疏关系的显示方法,即通过将移动终端用户与联系人地理位置的距离关系,同时结合联系人与移动终端用户之间的亲疏关系,得到最直观的联系人显示,方便移动终端用户更直观的了解其与联系人的距离关系及亲疏关系(参见对比文件2第【0002】段、【0023】段)。尽管对比文件2中涉及到了要获取联系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但该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并不需要联系人参与位置获取,因此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的相关内容。

驳回在评述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应用了对比文件3,该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导航系统兴趣点的搜索方法、装置及位置服务终端,其是针对用于导航指示的位置服务终端(例如电脑、手机、导航设备等)在进行兴趣点搜索过程中需要用户手动输入按键操作从而根据关键词进行导航系统兴趣点的搜索,提出了一种通过语音信息来进行兴趣点搜索的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3【0002】段至【0017】段)。该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目标联系人的参与,其是对于用户本身设备的操作,并且其将现有的手动输入的方式改变为语音信息的输入。因此,该对比文件3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的相关内容。

在前述论述的对比文件1不可能去结合区别特征(1)的情况下,即使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任意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相对于其任意结合,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对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单独一篇参考文献中公开的特征的组

合,其是通过显而易见的改进从而得到本发明的最佳起点。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设定的情境下,目标联系人不可能获知自己的位置,也就不可能准确的输入自己的当前位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结合上述区别特征(1)会得到不合逻辑的结论,因此,该对比文件1并不是针对本申请的最佳起点。对于创造性的评述,首先应当是最佳起点的选择,在选择最佳起点时应该考虑每一篇现有技术的整体方案,避免出现“事后诸葛亮”的逻辑错误。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 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李佳

主  审  员:刘鹏

参  审  员:刘静

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应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运用三步法或者发明构思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首先从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适格为起点。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的不适格性,进而推翻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底层逻辑。如果能够说理充分的话,很可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外,如果在争辩的同时能够援引官方的相关决定或判决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则能够进一步增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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