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语:关于如何写案例评析,我认为,必须把判决书精读至少五遍,第一遍要get裁判要旨或亮点,第二遍要读懂说理或推理过程,第三遍要欣赏裁判美学,第四遍要梳理relevant or similar cases,第五遍要识别判决的局限性或疏漏,看看哪些地方值得借鉴。今天的案例评析是我写作历史上的一座高峰,投入了一百多个小时,相关的美国判决读了近二十篇,有的判决读了八九遍,纵使如此,仍感觉其中有些问题不甚明了,或许N年后修为臻于化境时方能大彻大悟。Akamai案是美国关于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最经典案例,藉由一轮又一轮的上诉和发回重审,对专利侵权理论和体系进行了深度检讨和优化重构,单主体规则(single entity rule)借此名声大噪,相应地,多主体方法专利的侵权定性和权利要求的单侧/多侧撰写方式也一时间成为业内人士津津乐道的话题。本文梳理相关案例,一为理顺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发展脉络,澄清错误认识;二为重构中国专利直接和间接侵权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
Akamai案是美国关于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最经典案例,藉由一轮又一轮的上诉和发回重审,对专利侵权理论和体系进行了深度检讨和优化重构,单主体规则(single entity rule)借此名声大噪,相应地,多主体方法专利的侵权定性和权利要求的单侧/多侧撰写方式也一时间成为业内人士津津乐道的话题。本文梳理相关案例,一为理顺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发展脉络,澄清错误认识;二为重构中国专利直接和间接侵权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
目录
一、何为单主体规则?
二、命运多舛的Akamai案:一切皆因单主体规则
三、后Akamai时代:单主体规则逐渐走向消亡
(一)Eli Lilly v. Teva案
(二)Travel Sentry v. Tropp案
四、观察、分析和思考
五、结束语
一、何为单主体规则?
单主体规则是美国法院针对方法专利的divided/joint infringement【divided(分工)侧重个体观察,joint(协作)侧重整体视角,很像我们所说的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在美国divided infringement和joint infringement可以互换使用】创设的,不适用于产品专利。对此,Akamai案上诉法院第二季判决书讲得很清楚:
分工协作式侵权问题通常仅出现在方法专利中。当权利要求指向产品或设备时,总会出现直接侵权的场景,因为安装最后一个部件的实体完成了专利技术方案的拼图,成为了直接侵权者。但是就方法专利而言,当事人通常可以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工协作,一起完成专利方法全部步骤的实施。实际上,对于一些特定的方法而言,这是自然而然的实现方式,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案子就是这样的。
关于单主体规则,美国法院从一正一反两个角度有两种表述,实质内容相同:
---direct infringement requires a single party to perform every step of a claimed method【直接侵权需要单一主体实施(下位概念是“执行”)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
---direct infringement cannot be found when no single entity performs all of the claimed steps of the patent【如果没有单一主体实施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则不可认定直接侵权】
单主体规则肇始于CAFC的BMC案(2007年9月20日判决,合议庭成员为Rader、Gajarsa和Prost)和Muniauction案(2008年7月14日判决,合议庭成员为Gajarsa、Plager和Prost)。但实际上,这两个案子的单主体规则并不纯粹,而是放宽为多主体情形下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的控制/指使(合同约定或委托代理),即:被告实施专利方法的一些步骤,控制或指使(control or direct)第三方实施剩余步骤。
在此之前,美国法院判定直接侵权并没有引入主体的限制,只要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即可(当然要排除掉禁止反悔、捐献规则、权利用尽、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的适用成功)。
二、命运多舛的Akamai案:一切皆因单主体规则
三、后Akamai时代:单主体规则逐步走向消亡
四、观察、分析和思考
(一) 名不副实的单主体规则现在应退出历史舞台
五、结束语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