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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之政策红利——“15%个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144

文 | 王兴尧律师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生效施行。该法将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的优化税收安排上升为法律,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高端紧缺人才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中央给予海南的一项重磅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后,海南自贸港将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哪些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符合以下两大类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上述政策:

(一)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

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人才类型

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①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③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三)境外“高端紧缺”人士无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15%个税政策吗?

是可以的,申请时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

三、享受“15%个税”政策的个人所得来源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一条规定,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四、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在内地、海南均有应税收入,应当分开计算。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海南和内地的应税收入分开计算缴税,只有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五、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关于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是不能叠加计算纳税的。两者的收入类型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均不同。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六、如何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下期分享预告:

海南税收优惠15条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漫谈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之政策红利——“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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