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盖铁猛、钱莉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种种限制行为及惩罚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因工作失职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当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试用期内,劳动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2021)京03民终13751号,张强与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张强入职万泉缘公司任网约车司机,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23日。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万泉缘公司向张强提供×××索九车辆一辆,张强每月不迟于10日向万泉缘公司交纳当月租金8200元。后张强未按期支付租金,并于2020年8月3日将车辆交回万泉缘公司。
裁判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劳动者违反该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具体到出租车行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便是出租车公司重新安置人员接手该车辆期间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现张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甚至连其他方式提前提出辞职的证据亦未提供,故其应给付万泉缘公司车辆停运损失。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实践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利用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身工作便利或履行岗位职责、盗窃、窥探、利诱等,将获取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交易。
(2)劳动者离职时,将自己掌握的用人单位的设计方案、营销方案、客户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带走,并将上述商业秘密带入新的单位以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工资待遇。
(3)劳动者将获取到的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用于个人创业使用,该情形亦属于不当竞争。
(4)劳动者将获取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
典型案例:(2018)沪01民终7582号,周俊毅与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5年5月4日,周俊毅至万怡公司处工作,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有合同期限为一年的个人聘用合同。当日,双方另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周俊毅在职期间直接从事所涉的市场、销售岗位有关的信息、客户的详细情况等均属于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雇员职责所必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交流或披露、使用转让、允许交流、披露、使用保密信息或其他部分,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后周俊毅将工作中掌握到的业务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在未征得万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给了万怡公司的客户中华预防医学会。
裁判理由:周俊毅系万怡公司的项目总监,其将工作中掌握到的业务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在未征得万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给了万怡公司的客户中华预防医学会。周俊毅的行为违反了作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确实有违诚信,也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8)京03民终14946号,北京康柏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岳光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1日,岳光入职康柏斯公司处担任机械工程师,月工资4300元。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对于岳光应承担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相关规定。2017年3月17日,岳光因个人原因离职。岳光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其妻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公司经营与康柏斯公司同类业务。
裁判理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所查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岳光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康柏斯公司同类企业;岳光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康柏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康柏斯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但还在岳光在职期间,岳光之妻任亚莉即设立了与康柏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成果亦与岳光密不可分,显然与岳光不能脱离关系。岳光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康柏斯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关于劳动者过错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查找相关司法案例发现,法院判决普遍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存在一般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6)渝01民终4416号,重庆壹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平、黄玲琳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4月1日,壹鸿公司(甲方)与黄玲琳(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壹鸿公司聘请黄玲琳担任公司出纳兼办公室行政职务。《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乙方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6月2日上午,张小平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陆,后通过申诉找回。后被昵称为“肖晓玲董事长”(冒充壹鸿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拉进一临时组建的QQ讨论组,张小平受“肖晓玲董事长”指示电话通知黄玲琳加入该讨论组,张小平、黄玲琳轻信冒充壹鸿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在讨论组的指示,将壹鸿公司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
裁判理由:张小平和黄玲琳作为公司会计和出纳,对公司的财务支付负有谨慎义务,但其轻信冒充壹鸿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在该QQ号码的指示下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导致壹鸿公司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存在一般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8)闽05民终4573号,晋江市龙湖镇金豪真空镀膜厂与马祖林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马祖林于2014年3月7日入职真空镀膜厂从事滚油工。2016年1月16日晚22时35分许,马祖林进行滚油工作收尾工作,在启动油泵开关时,因开关闭合时打火发出电弧,引燃车间内的油漆蒸汽导致火灾。收尾工作期间,马祖林存在违反规定脱掉真空镀膜厂提供的绝缘手套的情况,马祖林在将绝缘手套脱下之后,还有一次攀爬碰触油桶的举动。
裁判理由:真空镀膜厂是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的企业,其从事经营过程存在着因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的固有风险,马祖林作为真空镀膜厂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开关闭合打火发出的电弧引燃了车间内的油漆蒸汽,是该固有风险不可避免的事故。马祖林虽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脱掉了真空镀膜厂提供的绝缘手套,但真空镀膜厂未能证明马祖林的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马祖林故意造成本案事故,或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劳动法律应强制性保护员工的权益,员工不应在此情形下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真空镀膜厂主张马祖林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范围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证明责任
结合《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以及劳动者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需要对自身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损失一般仅包括直接损失。
3.用人单位需要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违法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当发生因劳动者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劳动者存在的过失行为以及损失数额进行证据固定。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及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过错情形、赔偿责任以及用人单位损失的计算方式或者计算依据。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源头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