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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公司技术人员出罪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22-04-25 浏览次数:148

文|李金宝律师

“技术无罪”的观点,较早于2014年由快播案提出。2016年9月快播负责人王欣等人,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虽然王欣等人及其辩护人一直做无罪辩护,但是法院判决认定,“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其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从判决内容可知定罪核心逻辑是快播明知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仍没有做出具体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制止,所以构成犯罪故意。

“技术无罪”理论可行:

P2P平台近几年相继爆雷,案件大量爆发,负责网络平台的技术人员是否入罪无疑又成为刑事辩护的焦点,“技术无罪”辩护是否行得通?

从快播案可以看出,技术负责人员要对自己开发的技术产品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在知道技术产品被犯罪行为利用后,如果借机牟利,则构成犯罪。整体上看,技术起到的作用还是一个帮助的行为,主观上不要求主动帮助,可以是消极被动参与。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直接定义了P2P的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很显然,根据P2P平台的性质特征,相关网络平台的设计均与其中介服务内容有关,如果存在专门的设计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很简单,这就可能构成直接犯罪故意。但是,大部分P2P公司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都表现为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拆分大标的,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对于标的真实性,技术负责人是否存在明知的可能性呢?恐怕,这要看技术人员是否需要单独为这些非法行为设计功能。作者向专门的技术人员了解到,并不需要专门特殊的技术设计,发布者就可以将虚假标的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所以,从纯粹的技术角度看,“技术无罪”应当是可行的。

实践中将技术人员入罪,主要审查是否明知存在犯罪而参与:

是否明知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况下,还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其中,又成为司法实践中对技术人员定罪审查的重点。当然这一定罪标准,也适用其他行政工作、财务工作等边缘性工作人员。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般为这些部门负责人,一般员工被视为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一般不因正常履职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实践对相关负责人主要查明以下事实:

1、是否参与了公司运营模式的决策;

2、是否领取了不正常的薪资和福利,是否参与挥霍集资款;

3、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交集中是否存在获知犯罪信息的可能;     

4、如果享有股份,是否存在分红,是否是公司的主要发起人;

5、是否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

言之,如果在明知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下,P2P平台技术人员不管是积极还是消极参与平台的技术工作中,均涉嫌犯罪,但考虑到其中起到作用的大小,在罪责排位中,可能技术人员要在主要人员之后,大多会判处相对较小年限实刑或者积极退赔后适用缓刑、不起诉。由于P2P平台假借合法形式违法吸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技术人员被蒙蔽,没有全面或者大部分参与平台运营,不存在犯罪故意的可能,那么应当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