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袋罪”的正当性边界与辩护方案的梯度化
一直以来,非法经营罪因其显著的“口袋罪”属性而饱受诟病。然而,保留一定程度的“口袋罪”,就市场经济现实与立法实际而言,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但“口袋”须有罪刑法定的形式边界与法益权衡的实质兜底,否则“口袋”破了便漏掉了刑法价值与市场正义。应当认为,非法经营罪既是概括判断,也是价值判断;既是违法判断,也是实害判断。不应偏废任一。以刑法明确性为由,单纯批判“口袋罪”的存在本身,并不是客观理性的态度,而是未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与司法政策的体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口袋罪”的存在,而在于司法实践中适用“口袋罪”时的刑法解释与司法担当,即妥当把握“口袋”的尺度,不应任性乱装。
就定性而言,对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可以考虑从经营行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社会效果权衡等四大辩护侧面展开。然而,该四个侧面的具体认定规则事实上均存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的重大争议。考虑到司法说服、司法机制、司法惯性等因素导致的司法官决议复杂性,为实现无罪、轻罪、罪轻以及无刑、缓刑、轻刑等多层面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有效辩护则必须考虑辩护方案的梯度化安排:当构成要件被依法严格认定,则以该最优认定作为首位辩护方案;当构成要件在实践中被扩张认定,则亦应就该现实情况安排备位辩护方案以实现辩护阻击。

由此,无论是为平台上各店主辩护,还是考虑到前述关于非法经营罪主体之扩张认定的可能性而为互联网平台辩护,均需就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以外的其他构成要件要素考虑备位辩护方案(如下文)。
互联网售彩业务并未违反国家规定
由此,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尤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场合,应充分权衡市场秩序的社会效果,考虑刑事政策、社会政策,在市场自由与市场监管两种价值取向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