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制到注册制的变化
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影响重大的一次改革,改革重点主要集中在沪深主板市场”,将会借鉴试点注册制阶段的经验,完成覆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市场板块和所有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通过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注册制的特点在于:
①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发行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时间从“受理担责”提前到“申报即担责”。
②由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注册程序进一步完善,提高了效率和可预期性。
③“在新股的发行承销时,对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等投资价值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问询、定价、配售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1]
④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
⑤“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定价机制,强化了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信息披露的必要、充分以及完全。”[2]
与核准制相比,资本市场的注册制强化了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的作用,从审核主体的变化到监管力度的增强,都充分体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强调“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3]
③坚持开门搞审核,公权力运行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与核准制的根本区别。
但是,随着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变得更加严格。
注册制下对证券律师的要求
资本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注册制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要求市场主体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人、把关人,证券律师要尽到勤勉义务:
作为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律师未尽到勤勉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律师应该做好“看门人”
全面注册制改革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要求,转变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有助于审核效率的提升,也使得资本市场的业务更加繁荣,有利于促成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相关资本市场业务中;但更加强调申报和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证券律师的“勤勉义务”也即信息披露质量审查义务要求更高。
全面注册制新规提出“申报即担责”,对律师的履职尽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律师的执业纪律、专业能力、法律文书及工作底稿制作、事务所内部审核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十五年后的首次修订意见[4] 中针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提出对律师行业制度、责任等规范要求,并进行一些突破和创新的规定,包括:
①拓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领域,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
⑤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证券律师因为其专业能力,以及尽职调查的工作来降低商业风险的能力已经广泛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各个环节充当“看门人”的角色。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应该尽可能消除委托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确保其行为合法性、合规性。随着立法、司法的与时俱进,证券服务机构在从事证券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界定会越来越明确、清晰。
证券律师在资本市场中的勤勉尽责义务,需要律师在工作要求上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勤勉尽责,审慎核查,还需要加强与客户的事前交流;这不仅仅是为了委托人减少法律风险,更是在投资市场上肩负起了“看门人”的职责,发挥保护投资者、保护市场交易公平的重要作用。
[1]《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02):6.
[2] 赵展慧:《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载《光明日报》,2023-02-18.
[3]《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改革迎来里程碑》,载《中国总会计师》,2023(02):10.
[4]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