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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研究 | 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证照返还

发布日期:2023-06-08 浏览次数:332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时,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公司为取得章证照等物品,根据章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使得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无权继续占有公司的章证照等物品。 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向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但此时往往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 实践中,相关决议形成后,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并不愿意主动交还其此前控制的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公章等物品,同时也不愿意主动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时,公司可向行政部门申请挂失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也即工商的路径; 或者直接通过诉讼的路径拿回章证照,重新获得控制权。 本文主要介绍诉讼路径中的实务要点。
起诉主体的问题
由于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占有章证照,因此以原占有人为被告当无异议。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公司作为原告,还是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亦或是两者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就起诉主体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由现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中,仅仅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路径上也并无障碍。比如,在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自然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某投资管理公司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并未产生异议[1] 

管辖的问题
1. 地域管辖。 就地域管辖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未包括在《民事诉讼法》第26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几种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2] 我们认为,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结合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确定地域管辖。在第二种观点中,侵权行为地本身也指的是公司住所地,因此在面对此类纠纷中,可以考虑在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进一步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存在公司的登记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情况,但证明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至于可以提供何种证据,可以参照北京高院的规定,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材料进行证明。[3] 

2.级别管辖。公司纠纷类案件确定级别管辖时主要看案件是否涉及财产纠纷。一般而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要诉讼目标是取回公司的章证照等物品,往往均属于非财产类案件,也不涉及专属管辖和集中管辖的问题,因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的问题
1.章证照等物品的交接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仅仅是拟制的法人主体,只能由具体的自然人持有章证照,因此在提起诉讼请求时要写明具体的交接对象。但我们认为,公司章证照的保管问题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在提起诉讼请求时仅主张向公司返还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直接诉请返还公章的案件,由于起诉时并无公章,故起诉材料还无法加盖公章,在立案时可能要提前与立案法官进行沟通和说明。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起诉状仅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同时提交无法加盖公章的说明,营业执照则可以用企信网等第三方网站的信息替代。在(2015)西民(商)初字第69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产生对外公示的效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关系范畴,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尚未变更登记为由对抗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故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其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虽未加盖公司公章,但有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属于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
2.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与章证照等物品的返还能否一并提起的问题。 实践中,原法定代表人拒绝返还章证照等物品,同时也往往拒绝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因为两项诉请分别对应的案由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故能否一并提起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2021)京02民终110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与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在法律关系性质、诉讼主体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合并审理。但在(2019)京03民终14504号案件和(2019)京03民终15911号案件中,法院对两项诉请一并提起的问题并未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虽然两项请求对应不同的案由,但本质上争议的是同一事实,且公司取得章证照之后必然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故对此情形,可以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作为案由对两项请求一并提起,力争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解决全部问题,缩短实现诉求的时间成本。

3.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诉讼请求应尽可能明确。除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品,公司要求返还的物品可能还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公司负责人名章等物品,甚至包括财务付款UKEY、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领导签批的文件以及通知发文等文件。对全部要返还的文件,要在诉讼请求中尽可能明确,避免使用“等”的相关表述,必要时可以将全部要返还的文件列在附件当中,作为起诉状的一部分一并向法院提交。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与公司决议纠纷
并存时的处理
公司根据章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通过其他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要求撤销变更原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决议。若公司已提起证照返还纠纷,便会面临两个案件并存的情形,此时任一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影响到另一案件的结果。
在此情形下,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诉请返还公章等材料的依据就是相关决议,决议的效力本就属于案件审理的重要部分,故证照返还纠纷中可一并解决公司决议效力的问题。在(2020)沪02民终8053号案件中,郑某某系目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后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因郑某某拒绝返还章证照等材料,目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返还公司章证照等材料。郑某某以其另案已经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系案件审理的重要部分,已在本案中作出审理并认定,无需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故对郑某某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决郑某某返还目标公司章证照等材料。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由于证照返还的依据是相关决议,故在一方当事人已提起公司决议诉讼时,证照返还纠纷应当中止审理,即先由另案对决议效力进行判断。
我们倾向于认为,证照返还纠纷中应一并解决公司决议效力的问题,因为本质上两个案件基于的是同一法律事实,证照返还纠纷中在审查相关决议的效力问题后,才能据此作出证照返还的相关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若法院已经决定中止审理证照返还纠纷,先处理公司决议纠纷,此时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将围绕公司决议的效力而展开,本文暂不赘述。若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必定能够预料到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结果,但若再次经过一审、二审,势必会造成时间上的浪费。此时,公司可继续尝试通过工商途径实现目标,通过向行政部门提供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以实现工商变更的效果。

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也规定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但实践中法院可能并未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收取50元受理费。 以北京为例,在大部分情况下收取的是35元或者70元两个价位。 [4 ] 由于相关数额差异不大,故可以判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大概在35元~1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证照返还纠纷中若主张了律师费等费用,法院可能会认为案件具有财产类案件的性质,据此根据主张的金额确定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并不采取按件收费的方式。
总而言之,证照返还纠纷的本质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在面对该类纠纷时,要通盘考虑其可能包含的其他诉讼案件,同时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予以处置。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西 民(商)初字第1752号 民事判决书。
2、参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1民辖75 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并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职权审查处理。
4、(2018)京0102民初43586号案、(2019)京0102民初47276号、(2020)京0106民初31102号、(2021)京02民终11021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