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正式实施,对保险机构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相关禁止性规定、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加以明确以来,银保监会于5月27日又发布实施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关联交易监管工作,体现出监管部门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的严厉态度。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一)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二)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三)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行为。
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到《通知》,监管部门的态度并未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避免因关联关系产生的违规行为。关联关系的违规行为又以关联关系的隐匿、规避为核心和前提。因此,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关联交易合规,首先应以关联关系的识别和认定为前提。为了帮助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实现关联关系的有效识别,进而实现关联交易整体合规,我们有必要梳理保险资金运用中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隐匿与规避方式,从而为进一步识别和认定关联关系,加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保险资金运用中关联关系隐匿问题
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由于控制权正当收益长期大幅低于资本投入产生的预期回报,私有收益问题逐步产生。而关联交易是控制权私有收益实现的主要方式,从资金流入行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募集资本,到资金流出行为,如购买股权、债权、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甚至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行为,如签订协议、特种许可等,都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简言之,保险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天然具备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这种动机在资金总量庞大、交易结构复杂的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愈加凸显:庞大的资金量带来了更可观的关联交易收益,复杂的交易结构使关联交易更加隐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鉴于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对关联交易的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的实现以关联关系为前提,实践中,保险机构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存在通过隐匿关联关系的方式规避监管。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保险机构通常采取的关联关系隐匿方式可大体分为隐蔽关联方与隐蔽关联交易两个方面:隐蔽关联方可通过订立抽屉协议(包括股权代持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设立境外公司或改变交易时点等方式实现;而通过拆分交易、借助通道等方式,复杂交易结构、拉长交易链条、模糊交易性质,实现关联交易的隐蔽。具体方式包括:
股权代持是现代公司规避关联方监管的主要方式。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在出资获得股份后,将股权和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通过订立股权代持协议、股份代持协议或隐名股东协议等实现。从外观上看,由于股权并未登记在实际出资人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则通过股份代持等协议安排行使股东权利,取得股权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实际出资人可以掩盖其与被持股公司实际构成关联方的情况。
例如,广东宝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2011年披露的年报显示,预付款金额第一的供应商为梅县泰富能源有限公司,预付款的金额为 4952 万元,且预付款时间在一年内,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预付款金额第四的供应商为梅州市汾水碳酸钙粉有限公司,预付款的金额为 306 万元,预付款时间在二年内,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 万元,成立于 2009 年 9 月。对于上述两笔预付款,宝新能源均表示与两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投资者觉得不合常理的是宝新能源的预付账款达到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十倍及以上。经投资者查询,发现梅县泰富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宇文和梅州市汾水碳酸钙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金伦均出现在宝新能源 2008年的股权激励名单中。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与宝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但工商登记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则由其他人担任或代持股份。
一致行动是指通过亲属关系、订立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它安排,使多方主体相互配合,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控制权的行动。与股权代持不同,一致行动的主体之间实际持有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各方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或重大影响,股东之间又进一步订立一致行动协议,通过股东之间的合意或直接委托某一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从外观上看,由于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较小,可能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实际上,被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往往能够代行使一致行动的其它股东赋予的股东权利,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该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但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在未经充分披露的情况,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一致行动关系成为了部分公司规避关联方监管的手段。
例如,根据公开披露的消息,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控股)拟向包括牟嘉云女士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鉴于牟嘉云女士为云图控股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被认定为云图控股的关联方,其认购云图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设立境外公司规避关联方监管,也是现代公司普遍采取的方式。由于对境外公司的调查难度和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并隐藏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关系,实现关联方的隐蔽。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披露个别保险公司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38.11亿元,即属于上述通过设立境外公司规避关联方监管的典型情况。
上市公司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2010 年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多家海外客户,且明确表示南方泵业与海外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经过调查发现,南方泵业的海外客户中,印度南方公司和印尼南方公司网站均使用了南方泵业的名称和 LOGO,印度南方公司甚至将南方泵业的实际控制人沈金浩作为公司的总裁,印尼南方公司则在网站中明确声称该公司是南方泵业与印尼一家公司的合资公司。
通过提前交易时点,将交易时点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公司可以实现与未来关联方,也即名义上的“非关联方”发生交易,实现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一般来说,公司之间的常规交易所需要的磋商时间,往往比成为关联方的股权交易要少,这就给公司与未来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了时间敞口,避免与关联方发生直接交易,从而规避关联方监管。
通过延后交易时点,也可以实现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合同案中,保险资金最终流向了某房地产公司。从工商信息登记上看,房地产公司在投资时点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但通过过往股东与高管信息,可以发现某投资公司曾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曾作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保险公司资金最终流向了原为关联方、但目前从公开渠道无法查询到其具有关联关系的非关联方,极有可能是通过改变交易时点构成实质上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特别规定,保险机构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与相关主体存在关联方情况的,可以认定相关主体为实质上、现实上的关联方。该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交易时点来规避关联方认定的漏洞。
通过拆分交易,将一个交易分为多个交易或者延长交易链条,可以有效模糊业务实质,实现关联交易的隐蔽。拆分交易是现代金融业务复杂化、多样化的产物。虽然《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与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四种关联交易类型,并规定了不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通过订立抽屉协议拆分交易,模糊业务与业务之间的差别,或通过将保险资金用于其它用途,以及广泛存在的虚假交易、非公允定价等问题。
如上市公司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药业)持有重庆华立地产有限公司 26% 的股权,为将其股权转让给华立药业的关联方华立地产集团公司,并实现非关联化的处理。华立药业先安排杭州恒晟置业有限公司以 182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上述股权,然后再由杭州恒晟置业有限公司以 182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华立药业的关联方华立地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此来实现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投资合同案中,保险公司与置业公司原股东订立增资协议,对置业公司进行增资入股;但同时,又与相关主体订立了期权协议并发送了承诺函。保险资金基于上述协议以及相关主体之间订立的其它协议,多次流转,先后经过了多家公司,最后以借款的方式流向了某房地产公司。而根据上述分析,某房地产公司实质上构成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的实质为保险公司通过抽屉协议拆分交易,隐秘交易中的各类合同和资金流向,将保险资金最终用于关联方,以此规避关联方监管。
在《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中,银保监会披露部分保险资金被关联方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进行及时确认和清收,涉及5家保险公司, 金额61.4亿元,即是比较典型的通过模糊业务实质。
自《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严格限制利用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通道服务以来,资管通道业务的总量明显下降,但通过借助非保险子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等方式,凭借非保险子公司与不动产项目受到金融监管力度较弱的特点,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非常隐蔽的通道拉长交易链条,使得整个交易从形式上看不构成关联交易,但实质上使资金流入了关联方。《通知》列举了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等通道方式,并严格禁止保险机构通过此类通道违规为关联方违规融资。
在《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中,银保监会披露保险资金存在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的情况,涉及4家保险公司,金额28.66亿元。

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关联关系反隐匿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进行关联交易过程中,更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实现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杜绝利益输送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2.公开公允原则
“公开公允”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即保险机构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主动的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和完整,将关联交易置于监管之下;二是“公允”,即保险机构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采用公允的定价与计量方式,使保险机构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的金额、频次、项目等内容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基本一致,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3.穿透识别原则
“穿透识别”是我国监管部门在新时期以来广泛采用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关联交易领域的延伸。“穿透”包括“向上穿透”和“向下穿透”,重点是指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机构控制的法人,并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来说,应当着重关注产品业务的穿透管理与统计。
4.结构清晰原则
“结构清晰”是监管部门为了应对机构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而特别制定的管理原则。复杂、多层、欠透明的交易结构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和监管难度,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机构应当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应避免设计交易结构复杂,中间层过多的产品,或在交易中通过抽屉合同,认为延长交易链条,模糊交易实质。
1.拆分交易处罚案例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202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针对上述通过拆分交易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总计26万元的罚款。
2.借助通道处罚案例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商银行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向他行存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由他行向本行授信客户提供融资。由于上述借助特殊目的载体以及其它银行通道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行为,银保监会对浙商银行处以了相应罚款。
3.设立境外公司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采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而年富供应链隐瞒了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针对上述行为,证监会对年富供应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阴阳合同
据甘肃监管局2020年1月9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亿股份、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李春儿)》,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系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的控股股东。因此,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欠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张隘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张隘村”)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张隘村,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上述情形可知,从表面上来看,银亿股份子公司银亿新城向张隘村销售商品房,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但实质上,上述交易中,银亿股份并未收到张隘村支付的款项,其向张隘村“销售”的商品房实质上系代替银亿集团向张隘村偿还2.88亿元借款,形成了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然而银亿股份并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因此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5.关联交易披露信息填报错误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方正人寿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6个季度分别多填1500万元、多填2100万元、少填500万元、多填300万元、多填1.36亿元和多填1.72亿元,由此导致关联交易大类资产投资余额、全部投资余额占总资产比例数据填报错误。由于该关联交易披露信息填报错误问题,北大方正人寿被银保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
6.关联交易披露不全面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险审计中心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永安财险存在1827笔未识别保险业务关联交易,保费收入金额416.9万元,业务范围涉及车险管理部、人身险管理部等部门。2019年8月14日,永安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上报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永保字〔2019〕626号),报告中未如实反映该问题。由于该关联交易披露不全面问题,永安财险被银保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款。
7.保险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问题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金额合计9.44亿元,其中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1.13亿元。截至检查日,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珠江人寿未针对此类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由于该保险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问题,珠江人寿被银保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保险资金运用关联关系反隐匿合规建议
(一)健全关联交易分级分类审查规则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分级分类审查制度。通过对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对象、频次等进行梳理,实现对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性的等级分类,并对不同等级的关联交易进行相应的审查机制,实现关联交易审查的制度化、体系化。例如,针对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区分与股东之间、与公司董事之间、与高级管理人之间等不同情形下的审核机制,通过设置不同的审批流程,形成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对关联交易的相互制衡。
(二)建立全过程关联交易预警制度
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与其它风险控制理念一脉相承,公司应当搭建针对关联交易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预警制度。在事前,关注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控,对于识别出的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和隔离;在事中,监控资金流向,动态评估关联交易使保险资金发生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风险;在事后,对未纳入管理或未识别出的关联方进行进一步的管控,通过对财务、人力等关联方相关系统的控制,封闭关联交易风险敞口。
(三)建立完善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关联交易全过程线上化管理。通过将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与公司财务系统、资产管理系统、合同审批系统相联结,实现关联交易识别的自动化,确保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可留痕、可追踪。并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司关联方进行挖掘、识别和存储。
(四)实现关联交易与公司内部治理有机结合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管理与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有机结合,将公司股权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管和党的领导相互结合。在股权管理方面,实现保险公司股权的适度分散,加强股权穿透审核力度,增强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并对大股东的关联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力;在董监高监督方面,应适当增加外部独立董事的数量,引入外部独立监视,加强高管人员管理,平衡董监高的利益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将党的领导融入关联交易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党纪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外,公司应当抓紧培育关联交易合规文化氛围,树立自上而下的关联交易合法意识。在公司内部建立关联交易举报奖惩机制、举报人保护机制和举报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