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百问百答(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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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发布的?什么时候实施?
《条例》的颁布对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会有哪些积极推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根据《202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企业15130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注册用户70万个,其中,个人用户63.9万个,企业、事业、机关法人单位用户6.1万个;全行业注册无人驾驶航空器共95.8万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有效驾驶员执照15.28万本。
与此同时,违规飞行、非法使用等行为也威胁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航空安全。除了飞行层面的原因外,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也是造成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乱象的重要原因。《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一些部门法规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对低空空域分类管理、空域划设、飞行安全管控、飞行准入监管等具体问题明确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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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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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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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三)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通信联络方法;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八)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九)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十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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