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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百问百答(一)|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222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百问百答(1-20)

01.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发布的?什么时候实施?

2023年6月28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酝酿至诞生历时近 9年。
02.

《条例》的颁布对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会有哪些积极推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根据《202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企业15130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注册用户70万个,其中,个人用户63.9万个,企业、事业、机关法人单位用户6.1万个;全行业注册无人驾驶航空器共95.8万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有效驾驶员执照15.28万本。

与此同时,违规飞行、非法使用等行为也威胁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航空安全。除了飞行层面的原因外,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也是造成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乱象的重要原因。《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一些部门法规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对低空空域分类管理、空域划设、飞行安全管控、飞行准入监管等具体问题明确规定的问题。

《条例》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点出发,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带来的地面管控难、发现处置难、溯源追责难等问题。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改善营商环境,减政放权,“管住该管的,放开该放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激发行业内生产发展动力,使企业生产制造更加规范有序。在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需求方面,优化登记、申请流程,用户使用更加安全便捷、管理部门履职更加有力高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将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03.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条例》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域的顶层法规,也是该领域相关规章、标准的上位法,为管理部门明确“谁管什么,怎么管”,也为广大用户组织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内的基本制度,《条例》从适航审定、人员资格、空管服务、运营等多环节奠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基本制度建设,为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提供了支撑引领。
我国按照民航法授权、法规(条例)颁布、规章同步实施的思路推进,采用“1+N+X”管理模式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1”即1部规章,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N”即N份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X”即X份技术标准,目的就是建立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活动管理链条及系统风险类别相匹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系,为形成全国统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综合平台(UOM),实行标准化管理,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04.

什么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机”是一回事儿吗?
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 Vehicle,UAV),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俗称,《条例》中引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源自国际民航组织给出的定义。

05.

气球、风筝、航模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吗?
气球、风筝不是,航模是。
气球、风筝虽然没有机载驾驶员,但也没有自备动力系统,所以不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因此不属于条例的管理对象。航模没有机载驾驶员、有自备动力系统,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但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外,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06.

什么是模型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07.

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几类?是如何分类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类。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08.

什么是真高?
真高指的是飞行器距离某基准 (多指地面)的垂直高度。
无人机到地面随着山体起伏高度变化,建筑物上不算“地面”。例如,我们从一栋高度300米的楼顶起飞再向上飞120米,这种情况真高是420米。我们从一座高度300米的山上起飞再向上飞120米,这种情况真高是120米。这影响到了很多“爬楼党”借用建筑物高度提升无人机飞行高度的方式进行创作。

09.

《条例》在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方面具体作了哪些规范?
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 具体包括:(1)实行适航和质量管理制度,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有关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建立产品识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3)完善运营合格证制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4)强化操控人员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 (1)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2)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3)强化飞行活动规范,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性行为等。(4)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

10.

什么是空域?空域是如何划分的?
空域又称可航空间,是指航空器在大气空间中运行的空气空间,是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向空域用户提供服务的资源。地球表面以上可供航行空间,是具有国家属性的一种资源。空域具有如下基本属性:自然属性、主权属性、安全属性和资源属性。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规定,中国空域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空中管制区、禁航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条例》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分为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

11.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制空域有哪些?
《规定》在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下划定: 真高 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因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航拍中常常运用的穿云航拍、对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港口等城市风光题材摄影都将受到一定限制。

12.

哪里是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但应注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

13.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哪个机构来确定 ?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并加强日常巡查。

1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怎么实名注册?
(1)登入无人机实名系统平台网站
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需先登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系统 )” 网址:https://uom.caac.gov.cn/#/login
(2)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没有账号的用户先要进行注册和信息填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邮箱账号,以便无人机和拥有者的身份信息匹配,以及邮箱能够及时收到可粘贴在无人机上的登记标志(二维码)。
(3)无人机实名登记录入
进入界面后,根据自己所持无人机的情况,填写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无人机的实名登记。
(4)打印粘贴登记标志(二维码)
点击“发送二维码”按钮,登记标志就会发送到你的邮箱,将下载好的PDF附件用A4纸打印出来,剪裁好,并将其粘贴在无人机明显的地方,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15.

实施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无需申请?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是如果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1)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2)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3)飞越集会人群上空;(4)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5)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16.

实施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除《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都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17.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

(三)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通信联络方法;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八)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九)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特殊飞行保障需求;

(十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18.

医疗救护等单位紧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吗?
需要。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9.

飞行活动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则需要申请批准;在适飞空域范围则不需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20.

飞行活动获得批准后就可以直接起飞吗?
不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应当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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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