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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中借名买房,房子应归谁?|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678

孙红玲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争议解决 |不动产 

【引言】

近日,就公房的借名买房、房改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等问题,与某退休法官进行了探讨。公房问题是我国住房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纠纷与公房有关。在此,我们将分享涉及公房纠纷的一些常见的裁判规则,为大家提供一点参考。

【真实案例】

父母名下有一公房,生前参与房改,系以成本价购入该房屋。购房款均由老大哥小白出资,现房屋价值近千万。父母去世后,家中四个孩子因继承该房屋提出诉讼。法官主持调解,弟弟妹妹同意该房屋各自享有25%份额,同时各自向老大哥小白支付50万补偿款。故事到此,应是各自欢喜了。可无常总是不合时宜地蹦出来。趁着书记员整理笔录的时候,小白的代理律师把小白拉出去悄悄说话。可等小白再次出现在调解现场,风口就变了,“这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就该归我一个人,他们都没份!我这是借名买房!”——调解室内静悄悄。调解无疾而终,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最终房子按法定继承,四个孩子各自25%份额,无任何现金补偿。小白看到判决不禁懊悔万分。

【焦点1】对于房改房是否可以借名买房?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房改中借名买房的行为。 根据公房政策,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政策。该政策所涉及的购买群体具有特定性,具备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基于该特定,购房资格无法转让,在购买时,只能以自身名义购买。但房改房购买中所使用的工龄优惠等政策性补贴,在购房中最终体现为财产利益。既为财产利益,其权利人即有权自由让渡。该让渡行为既未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焦点2】房改中借名买房,产权应归属哪一方?

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与是否允许借名买房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若借名买房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允许借名买房的出资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是逻辑的必然。
但仍有观点认为, 应以购买资格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房改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房改制度带有福利性和政策性,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严格的限制性,房改房的购买价格也体现了政策优惠和补偿,因此房改房的产权与其出资的关系薄弱,不论是否由资格方实际出资,产权应当由具有购买资格的人享有。
同时,相反观点认为,出资是购房行为的决定性要素。没有出资,就没有交易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出资事实,认定房改房的权属。
我们查阅大量法律及案例后发现,房改中的借名行为普遍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司法实践中,判断的标准既不单以资格论,也并非单纯以出资论,而是探究房屋购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能认定出资系买房购房行为的,则认定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如,孙某某等与孙某某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123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诉争房屋原系曹某某承租的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的公房,但在该案件中,诉争房屋的购房手续、征收手续原件均在孙某某处保管,且孙某某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情况、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诉争房屋的购房及征收手续原件保管情况、房屋征收前后双方行为情况等要件,最终认定孙某某与曹某某、孙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初步结论】 在房改领域的借名买房,审判过程中会结合购房出资事实、房屋手续的保管情况、居住事实等要素,来探究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些要素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官能够对借名买房的事实做出高度盖然性判断时,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就成立。反之,则由资格方,即登记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属。
【案例分析】 回到最初的案例,即便小白出资的事实明确,且其他继承人也认可资金全部由小白出具。但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又缺乏房屋实际居住、管理等证据材料的支持,并不足以认定小白的出资是购房行为。该行为通常会认定为子女对父母购房的扶助行为,可被认定为赠与或借贷。
【特别提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于商品房的借名买房行为,房改房的借名买房涉及到工龄补贴等政策性优惠,即便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会对其中涉及的政策性利益对应的份额做出区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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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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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孙红玲律师擅长争议解决,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取得令人满意的代理成果。曾服务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乐视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控和合同审查、项目谈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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