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仲伦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业务争议解决 | 私募股权与基金 | 常年法律顾问
一、交易所内部救济:听证与复核

(一) 听证程序:
监管对象在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或纪律处分意向提出异议并陈述申辩意见,针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等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意向,监管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还可以就纪律处分意向提出听证申请,向纪律处分委员会当面陈述申辩理由。
监管对象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听证事项等内容,并在10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如果监管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同一事项的一些监管对象放弃听证权利时,这并不影响其他监管对象申请听证。
监管对象如果逾期提交材料,这些材料在听证时不被考虑。
监管对象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就听证事项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步,参加听证会:
(二)复核程序:
期限:监管对象不服交易所对其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应当在收到交易所有关决定或者交易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复核申请。监管对象不服交易所对其作出其他决定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有关决定或者交易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1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申请复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复核申请书,其中应明确复核的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前述一、二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就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提出复核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复核申请材料提交途径及复核工作小组联系方式在交易所外部网站公布。
对符合规定的复核申请,交易所予以受理,向监管对象发送受理通知书,并组织召开复核会议。复核会议应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证券交易所自受理复核申请后60个交易日内,根据复核会议决议,对申请人复核申请作出维持或撤销原纪律处分的复核决定,并向监管对象进行送达。存在特殊情形的,经复核委员会同意也可延长复核决定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因补充材料、委员回避、聘请专家发布意见、组织听证等事项涉及的时间不能计算在此期限内。除特殊情形外,对于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决定在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救济:向证监会投诉

相对于交易所内部救济而言,证监会行政监督属于外部救济。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 ,证监会可以通过重大事项报告、根据要求提供资料、修改业务规则、派驻监督人员等方式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全面监管。因此,在行政监管层面,证监会可以就交易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审查及监督,有权对交易所处分不当的决定要求予以纠正。但需要说明的是,证监会并未规定监管对象如何就交易所作出的决定向证监会提起救济,并且证监会对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审查监督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因此,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管救济只能以投诉的形式进行。
三、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民事与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的可诉性。
根据该《规定》,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1、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2、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3、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4、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特别提示: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法谚有云:“有损害必有救济”。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的救济是必要的,且采取合适的救济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市公司可通过交易所内部听证复核、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督三种方式进行救济。同时在此也希望上市公司在今后的发展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贡献力量。
注 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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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伦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重大争议解决部
李仲伦律师,曾任职于嘉实基金、中信建投证券及华西证券等多家头部金融企业。拥有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深谙金融行业商业模式及运行逻辑,熟悉资本市场及各类金融产品,擅长处理涉及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如证券纠纷、投资理财纠纷)。
曾任多家上市公司、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基于对顾问单位业务领域内部运营模式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综合了解,为各顾问单位提供日常合同审核、项目风险论证、诉讼可行性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及核心业务法律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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