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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把份额赠与兄弟,要缴个税吗?|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263

孙红玲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争议解决 |不动产 

【引言】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各继承人已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即兄弟姐妹五位继承人(A、B、C、D、E)均分房屋份额,其中A放弃继承,并指定由B享有其放弃的份额。

实践中,有的法官觉得,可以直接赠与,有的法官觉得不行,那么到底行不行呢?我们这个案子里,法官就拒绝按该方案出具调解书,理由是“A指定由B享有其应继承的份额属于赠与,而赠与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直接确认A的份额由B享有,那你们就没办法缴纳税款了,法院不能帮助当事人避税。法院可以按法定继承出调解书,当事人自行办理赠与”。

虽然当事人的确可以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产份额赠与,但究竟能否在诉讼中一并办理呢?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继承人之间互赠房产份额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利/义务审查税款问题?

继承人之间互赠房产份额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根据该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公告同时明确了三种不予征税的除外情形,在本案中可分解为:

  • 继承人继承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各继承人不论是依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抚养协议、遗赠取得房屋产权,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继承人之间互赠份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各继承人之间关系为兄弟姐妹,A将其份额赠与B自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继承诉讼中,继承人所获房屋产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继承人之间互赠房产份额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院是否有权利/义务审查交易税款问题

在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继承、离婚等纠纷中,对财产份额的放弃或者赠与给特定人是颇为常见的现象。为何会存在有些法官认为该等行为涉及避税,不可由法院出具文书确认,只能自行办理赠与呢?此种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

经检索,我们发现的确曾经有法官因为他人避税虚假调解案件,被刑事追责的情况。如,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杨泽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2018)黑022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杨泽旭任职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龙兴法庭负责人期间,受朋友和亲属请托,对不在龙兴法庭辖区内、均不是夫妻关系、因房屋买卖欲逃避国家税收而虚假诉讼的李某1与刘某5、许某与于某3、景某与杨某1、周某2与张某3、俞某与韩某、王某1与杨某2、王某2与胡某、闫某与安某、于某1与袁某1“离婚”案件予以立案,枉法进行虚假调解后,制作了九份虚假的离婚法律文书。被告人杨泽旭又逾越职权,以上述虚假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为案涉人员七人办理了按照内部职责规定其无权办理的房屋过户执行手续,造成国家税收流失521931.72元。最终该法官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例中,涉案人员系虚假诉讼的实际参与人员,不仅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案件,而且在明知相关诉讼是因房屋买卖欲逃避国家税收而进行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调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若涉案当事人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则不存在虚假调解或税款流失的情况。人民法院自不必“为税所累”。

税收征管,是税收行政机关的职责。即便是应当缴纳税款的房屋赠与行为,也应当由行政机关在相关事项办理过程中予以征缴,而非在裁判环节进行审查。实践中,房屋过户之前需要先行税款缴纳,拿到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当事人之间对继承份额的安排是否应当缴纳税款、何时缴纳、如何缴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会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其审查结果判定双方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应当缴纳却不缴纳的,自然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在民商事领域,无论当事人还是裁判者,都应对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充分尊重。税款征缴是一系列专业操作构成,司法裁判机关并不具备这种专业性,强行审查不仅徒增劳作,还可能伤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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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红玲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不动产业务部

    个人简介
    孙红玲律师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擅长处理不动产纠纷和公司事务。
    曾处理大量房屋交易、继承及分割案件,熟悉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类型房屋纠纷的裁判规范;代理多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权利人成功解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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