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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研发型企业“技术开发合同”谈签要点实务指引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255

生产研发型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技术的创新与迭代,而技术创新又往往涉及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在企业对外技术合作中,如何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并同时降低违约侵权风险,离不开对于技术合同每个环节的审慎注意和把控。实务中,常见的技术合同一般主要有三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其中,又以技术开发合同所涉法律问题尤为复杂,故本文拟围绕技术开发合同从谈判、签约,到履行等各环节的合规要点进行解析,以期助力于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签约前的必要调查
1.对于交易对象的前置调查
针对交易对象进行必要的前置调查,可帮助企业了解交易对象的基础工商信息、经营信息、财务数据、发展现状、商业信誉、司法风险等基本情况。这不仅能为后续的谈判和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更有针对性的制定合作策略和方案,而且对于保障未来合作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履行性,以及有效防范争议纠纷的产生亦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到实务层面,可根据交易标的额大小、交易事项的重要等级进行对应程度的调查。建议优先选择技术研发能力强、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健全、保密意识较高且无在先商业秘密诉讼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合作主体。如在调查中,发现交易对象存在较多诉讼,则应区分不同诉讼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评估合作对象的履约能力或履约风险。
2.对于合作方谈判代表的身份核实
即,核实该谈判代表与合作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系股东、高管、部门负责人,还是普通职员),以避免出现合同诈骗,或因签约内容超出该授权代表的权限而在纠纷发生之时不被合作方认可的相关不利情形。
具体到实务层面,如授权代表是公司的股东或高管,则可通过企业公示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如通过公开网络检索无法锁定其真实准确的身份,则此时应要求其提供加盖其公司公章的签约授权文书,且授权书应载明该谈判代表有权代表合作方与企业进行合同项下合作内容的洽商、谈判和签约。
3.对于交易内容的精准锁定
技术合作的核心标的通常就是技术本身。因此,对于技术标的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技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相关技术文件的具体指向、技术成果的具体呈现方式等等,在签约前均应竭尽可能的予以细化明确。实务中,根据标的技术是否已经公开,其考量的要点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
针对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应重点审查合作方的权利来源。如合作方为专利权人本身,则应查验相关权利证书,并核对权利证书中的具体内容是否与标的技术一致,避免其“挂羊头卖狗肉”。如合作方仅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主体,则必须要求其提供足以证明授权链条连续且清晰的相应书面证明,并详细审查授权内容、授权范围是否与标的技术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授权或专利权人对该合作方的授权是否有在先的授权限制等,并视情况要求合作方签署“权利来源无瑕疵承诺书”。而针对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则通过明确约定保密范围的方式予以固定或许更优。
4.保密机制的独立先行
在技术合作交易中,合作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是贯穿合作始终的重要事项。保密机制独立先行,不仅在交易双方洽谈接触起,便能有效的约束双方参与人员,确保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增强彼此信任,促进合作交易的良性推进。而且于后续合作交易的全流程而言,在保护知识产权、消除不确定因素及防范技术成果流失等方面,亦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具体到实务层面,若所涉标的技术尚处萌芽阶段或尚未申请专利,尤其必须开宗明义,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等级,及时就合作双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予以明确并承诺。
签约时的条款拟定
技术合作通常又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授权许可”三种模式,其中“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又于实务中适用最为普遍。然而,无论选择哪种合作模式,不论何等优厚的合作条件,若不能“白纸黑字”的“落实”到合同文本上,则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约束不了双方,更保护不了彼此。因此,专业且能落地的合同条款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具言之,或可从如下几大方面进行考量:
1.合作背景与合同目的的列明
笔者在对上述生产研发型企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目前使用的业务合同模板中,均未有合作背景、合作目的等内容的相关表述。然而,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为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便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足见,“合同目的”在法定解除权中的地位是何等重要。
有鉴于此,详细阐明技术开发合同的合作目的、签约背景,并总领下文双方主体各自“应享”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仅重要,而且必要。如此方能在合作双方争议纠纷发生时,直接作为合同守约方寻求救济及司法支持的有效依凭。
2.标的技术精确、详细描述
无论是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还是创造新工艺、培育新品种,往往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如合作双方在签约前便能对尚未开发出的标的技术达成一致认知,则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其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若因合作所涉技术尚未产生而无法进行准备描述,或可结合上述合同目的,参照既有技术水平或标准进行约定,或以超越该标准之标准为技术目标,而非仅列举一个技术名称或只做概括式简单描述。
比如,合作前合作方已持有的技术成果或专利有哪些?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哪些创新与改进?该等创新或改进又会进一步产生怎样的技术成果?形成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3.合作模式的首先确定
如企业财力雄厚但研发能力有限,建议优先选择《委托开发合同》,因为在此合同性质之下,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意志和使用目的进行技术开发,委托方则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如技术开发需由双方分别投入,各担成本,优势互补,共同完成,则可考虑选择《合作开发合同》。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于合作模式约定不明,则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双方的合同目的、缔约背景、合作内容、交易结构、各自分工,以及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合同的性质到底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因此,在技术开发合同谈签过程中,如果能先行争取对己方有利的合作模式,则无论是在未来履约过程中,还是争议发生后,不仅能将合作模式的解释权更大程度的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也能做出提前预判或布局。
4.验收标准明确具体“灵活变通”
明确、具体、可执行的验收标准,不仅是履约行为比之于合同目的实现与否的量化体现,更是双方争议发生后,诉讼判决的判断标尺。然而,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却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均因“验收标准”约定不清,而导致案件结果于己不利。在该类案件中,常见“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以甲方审核通过为准”等概括性的“验收标准”条款。该等条款看似已将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的评定权掌握在了手中,实则司法裁判中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清”的“主观性描述”,而无法直接得到司法支持。是故,笔者建议在技术开发合同谈签过程中,验收标准的条款设计应力避纯粹的主观性表达,尽可能使用客观性、数据化描述,或兼取国家标准、行业同类通行标准(如有),并佐之以验收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各类留存表单,方能确保未来验收执行的顺利,而非如前所述简单模糊的一句“经甲方认可”,而为最终验收徒留扯皮推诿的空间。
所谓“灵活变通”则是为技术进步、行业标准更新预留空间,避免履约过程中,行业标准更新,但企业却只能按照合同载明的旧标准进行验收和解决争议的尴尬。
5.技术成果归属的约定权衡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基于合同性质的不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亦有所不同。笔者据此总结出可视化一览表如下:
由上不难看出,在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大原则之下,充分利用自由约定空间的重要性,即通过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条款,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项目完成后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而且还有利于防止开发执行过程中技术秘密的外泄。
因此,建议企业在与合作方洽商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衡量自身的交易地位,尽量选择有利于己的合作模式;其次则应在清楚知晓不同合同性质项下技术成果归属约定与法定不同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衡量相关条款的增益取舍。
6.保密约定的全面严谨
有关保密约定的形式,既可选择与合作方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亦可选择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专门的保密条款。但若想保密约定真正达到思虑周全、严谨全面之程度,则需从保密范围、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保密期限、涉密内容到期处置及泄密责任承担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呈现。
其中,保密范围应当尽可能涵盖技术合作的各环节、内容及阶段;保密义务的设计应尽可能与技术开发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关联和衔接;涉密人员的范围应尽可能详细列举与技术合作相关的各岗位及人员;保密期限应尽可能拉长并至少覆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如涉及专利申请)和技术收益回收周期;涉密内容到期处置方式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泄密责任承担方式应明确、及时、有效,泄密赔偿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有一定威慑性和惩罚性的金额。
权利归属条款参考设计节选
在技术合作合同的谈签过程中,有关签约背景、合作分工、合同标的、合作模式、验收标准、保密、违约等条款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然其重中之重,当属权利归属条款,毕竟,技术合作最核心的目的,正是技术成果的最终获取、使用及收益,而权利归属条款又直接关乎双方切身利益。有鉴于此,本文特列举笔者在其具体服务中总结出的几种常见情形下的条款设计,谨供企业使用时参考:
1.各方原始权利归属条款参考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前专属于一方享有的著作权、商标、专利权利或享有权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名称、LOGO、企业字号、标识、图案等,下同)始终归属于该方独立完整享有。
合作期限内,一方仅能在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确认之后,方可使用另一方享有权利的内容,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亦不得在合作期限届满及/或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后继续使用”。
2.委托开发模式下,委托方独享开发成果条款参考
“双方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而形成的一切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竞争性权益,均自始归属于委托方(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独自完整享有。乙方可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甲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进行无偿使用。
上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间形成的全部技术成果、工艺包所涉全部资料,以及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性工作成果(无论该等阶段性工作成果是否最终向甲方提交,或是否最终经过甲方确认,或是否保留在交付工艺包当中)。
甲方可自行就上述成果的全部、部分或元素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下同)而无须乙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创作的各阶段工作成果的全部、部分或元素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注册”。
3.合作开发模式下,双方共享开发成果条款参考
“双方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而形成的一切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竞争性权益,均自始归属甲乙双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共同享有。但双方一致同意并认可,由甲方作为该等成果的行权窗口方(即,就上述全部成果的对外授权交易合作,均由甲方负责具体的签约、收款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务),乙方有权基于共同权利人身份,分享相应收益的【】%。
上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间形成的全部技术成果、工艺包所涉全部资料、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成果,以及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性工作成果(无论该等阶段性工作成果是否最终向甲方提交,或是否最终经过甲方确认,或是否保留在交付工艺包当中)。
就上述成果的全部、部分或元素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下同)事务,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配合签署各类手续文件。专利申请的权利人顺位安排原则如下:奇数授权专利甲方为第一顺位,偶数授权专利乙方为第一顺位,其他人员排名顺序则按照双方人员交替进行。针对著作权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参照上述专利申请的排序原则”。
4. 发成果“后续改进”条款参考
“双方确定,双方均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选择第【】种处理方案:
A.由后续改进方独立完整享有。改进方可自行就该等改进成果的全部、部分或元素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下同)而无须另一方的同意。
B.由双方共同享有。就该等改进成果的全部、部分或元素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下同)事务,仍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配合签署各类手续文件。专利申请的权利人顺位安排原则如下:奇数授权专利甲方为第一顺位,偶数授权专利乙方为第一顺位,其他人员排名顺序按照双方人员交替进行。针对著作权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参照上述专利申请的排序原则”。
5.禁止单方转让开发成果条款参考
“双方同意并认可,因本协议项下合作内容所涉一切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竞争性权益,均自始归属甲乙双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独自完整享有。双方进一步确认,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将上述成果的任何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否则即视为该方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就每一次、每一项违约行为,向另一方赔偿不低于本协议交易总价二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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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龙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股东权益保护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郭子龙律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首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综合一等奖(共1名)获得者。
从业十一年,始终专注于公司商事类法律服务,熟悉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审级的诉讼流程和思路,拥有在北京仲裁委等多个仲裁机构代理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执业以来,已代理包括公司股权、银行金融、企业投融资、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累计三百多件。其勤奋钻研的工作风格,守正出奇的执业特色,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服务理念,获得了业界同行及客户的高度一致认可。
业务领域
商事诉讼及仲裁 |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 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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