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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专题(五):董监高履职法律风险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170

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业务领域: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常年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引言】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时代背景下,2023年12月29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订规模较大,在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债券制度及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等方面均有体现,将对我国各类型公司主体产生较为深刻的影响。本文仅就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履职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阐述。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管理变化

1、对忠实、勤勉义务更加明确

新《公司法》明确界定了董监高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即以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为核心的忠实义务,以及以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为核心的的勤勉义务,在忠实义务层面,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在勤勉义务层面,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 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同时,新《公司法》亦明确了监事不得从事的违反具体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完善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限制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以及违规收入归入等方面的规定,包括新增董监高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董监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例外规则新增董监高同业竞争的报告义务,在新《公司法》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四条均有体现。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判断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董监高是否履行了相关企业需关注的法律(狭义法律包括《公司法》、广义法律还包括《刑法》及相关修正案、《著作权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项下的各种义务和职责;其次,董监高人员是否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诚信善意地履行其职责;最后,董监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案例索引】 北京煜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海梅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0)京民终696号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法院观点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范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

本案中,在判断李克纯(LIKECHUN)、刘海梅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审视其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故,李克纯(LIKECHUN)、刘海梅有义务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主观要件审查

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只要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按照公司的日常运作模式发挥了管理作用,根据公司决策认真执行,法院不宜对公司的内部行为过多干涉,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属于重大过失、过错的情形下,才能直接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克纯(LIKECHUN)、刘海梅在案涉监事履行职责事项上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再加上本案的其他两个争议焦点(煜森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和公司损失与煜森公司所主张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被论证不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煜森公司的上诉请求。

董监高履职违纪或涉刑后的应急处理建议

结合人力资源和司法实践,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进行同业竞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都是董监高员工较为高频的违纪行为和失职行为,此类行为甚至达到入刑标准,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侵占类犯罪,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后果。在董监高员工出现此类违纪、失职行为及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时,有以下三点应急处理建议:

1、在公司日常经常中,聘请专业律师做好商事、刑事合规工作,包括合规调查、合规评价、合规培训、合规监管应对和合规体系建立等,构建专业“反舞弊”体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公司合规风险。
2、在董监高员工出现此类违纪、失职行为及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时,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忌依赖“人脉”、“关系”触碰法律红线。
3、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要注意证据材料的留存固定,例如公司合规文件、合法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质、任命文件、真实交易、公司意志的证明材料、会议记录等。切忌案发后故意伪造、篡改或删除、销毁、隐匿证据。

综上,深入理解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完善有助于公司对于此类员工严重违纪及严重失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但仍然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恶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再结合董监高员工的人品、德行和能力、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即“重大德、囿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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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个人简介

专注企业商事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合规,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服务过上百家央企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全国律协指定培训网站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的高级培训师,所录制的合规、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特聘讲师。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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