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上,“传销”是一种具有多重危害的经济活动,不仅骗取钱财,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亲情友情、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活动的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了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采用明叙罪状,详细描述了“传销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采用空白罪状,没有参照《禁止传销条例》描述的“传销活动”的违法特征)。可见,《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范围更窄,仅包括具有“庞氏骗局”特征的“传销活动”,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诈骗的本质特征。对于其他的传销活动,例如采用“团队计酬”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的传销活动,不具有诈骗的本质特征,不应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注释
1、《传销犯罪的司法限缩与立法完善》,作者:印波(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刊载于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陈兴良(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刊载于政法论坛2016年3月第2期
3、《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二),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5日第6版
4、《刑法修正案(七)》解读(专稿),黄太云,刊载于人民检察2009第6期
5、《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分组审议,人民法院报记者杨宜中,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26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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