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 · 保护原创者权利节目,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云芝律师作为音乐人柳青瑶的诉讼代理人接受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
涉案综艺节目播出后,音乐人柳青瑶第一时间发现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代表作品《兰陵王入阵曲》和《听!秦王破阵乐!》,于是委托本所律师向主要侵权平台发送了律师函。

律师函发送后,涉案综艺节目相关制作方、传播方并未及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于是柳青瑶团队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相关诉讼,在评估侵权事实、诉讼成本、维权意义等多方面因素后,本所律师代理柳青瑶就三个主流平台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柳青瑶团队亦以工作室名义向表演的舞者发送侵权通知书,但舞者并未及时在其个人自媒体账号停止侵权,就此侵权行为柳青瑶团队亦决定提起诉讼。故针对涉案侵权事件,一共发起了四起维权诉讼案件。
以《今日说法》特别播出的这一起案件为例,法院全额支持了按涉案音乐市场授权价计算的基础经济损失,同时法院结合诉讼工作复杂程度、举证情况、参诉时长、市场行情等因素全额支持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同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和央视的典型案例报道是对原创者的尊重,是对维权意义的肯定,也是在倡导全社会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本所律师复盘本案的代理过程,在设定代理方案时选择的精细操作,给本案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本所律师对综艺节目中侵犯音乐版权的维权有了更多思考:
1、本案中代理律师将涉嫌侵权的节目制作方和传播方均列为被告并主张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区分了制作方和传播方的侵权责任,判决制作方承担全额基础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传播平台侵权,但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传播方获得综艺节目授权审查节目中微小的元素可能确有难度。但如果是作为节目中的“核心版权”,传播方应当具备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有审查能力。本案中,涉案舞蹈音乐属于“核心版权”,传播平台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保护权利人便利维权的角度理解,很多节目宣发并未注明制作方,权利人维权时亦难以查找、确定制作方。如果传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便意味着权利人维权无门。而认定传播方必要的注意义务,承担一定责任,有助于传播方在获得节目版权时作必要审查。传播方的审查也将推动制作方提高版权意识,传播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后可通过与制作方之间的授权协议获得赔偿。
2、结合案情,本所律师细致分析了涉案综艺节目侵犯的涉案录音制品上的原告享有的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的各项子权利,主张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涉案音乐之改编权、表演权、复制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上述权项主张最终均获得法院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一方面,侵权涉及的权项多表示本案的侵权严重性,另一方面,法院处理系列诉讼的过程中,对制作行为的侵权责任和传播行为的侵权责任做了区分,传播行为承担的责任低于制作责任。按法院的判决逻辑,如果单纯主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赔偿额较低。本所律师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影响,传播大于制作,传播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必要结合传播行为的严重性确定,不宜一概“低额”处理。
3、提供了大量权利人知名度、涉案音乐知名度、侵权事件社会影响等相关证据,使得法官了解本案侵权事件的社会影响和未来可能产生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