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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研究 | 《体育法》修订两周年-律师视角下《体育法》适用的深度洞察

发布日期:2024-06-26 浏览次数:210

引言

两年前的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令进行公布。作为一个多年深耕体育文化领域的律师,听闻这样的好消息,激动的心情也是溢于言表。《体育法》颁布以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体育法》,成为当前我国体育领域与体育法治建设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深刻认识《体育法》从制定实施到修订完善的必然逻辑,准确把握新修《体育法》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方位,全面领会《体育法》修订完善的重要意义和变化发展,有助于更加理性地投入到新修《体育法》的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之中。

鉴于此,本文以近二十年我国法院适用《体育法》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以“威科先行”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通用数据库为基础进行案例搜集和分析,以“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4日”为时间跨度,以援引条款为《体育法》中的法条为限定条件,在剔除重复案例及无关案例后,结合判例内容得出以下分析结果,并从法理角度揭示《体育法》司法适用现状及其内在规律,尝试从良法善治角度为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提供参考意见。

《体育法》司法适用现状及特征分析

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适用《体育法》进行纠纷解决的具体案例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体育法》司法适用现状。

一、案件时间分析:总体数量较少但呈逐步增长趋势

自《体育法》实施以来,目前已有157份关于《体育法》适用的先例文件在相关数据库中公布和检索,与其他法律相比,数量并不多。据统计,1995年至2002年间,未曾检索到依据《体育法》裁判的案例;2003年至2013年间,共计有3起案件引用了《体育法》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而2014年至今,共计有154起案件引用了《体育法》,样本量逐渐增加,其中2020年当年案件数量达到峰值为63起,2020年至今案件数量又有所下降。 

期间案例数量变化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1.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司法裁判文书逐渐上网公开,法律数据库中对于《体育法》裁判的案例进行了收集。

2. 2016年和2022年两次修订《体育法》,立法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体育司法的改进,为体育司法增添了活力,而近两年公布的体育司法审结案件数量下降,可能同裁判文书上网滞后、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等因素相关。

总体而言,《体育法》司法适用状况经历了从几乎不适用于司法实践到逐渐用于司法审判的突破进步,得益于立法的推进以及科技的进步。

二、案件类型分析:以民事案件为主

据统计,围绕《体育法》适用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不同类型。在全部样本案件统计中,民事案件共151件,占全部案件数量96.2%,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物权纠纷等;行政案件共4例,占比2.4%,包括行政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撤销;刑事案件为2例受贿案,占比1.3%,可知适用《体育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远多于解决行政纠纷或者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

其中民事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类案件为:一是竞技体育领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比赛判罚纠纷等。该类案件虽然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但多数情况基于“体育自治”原则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而是由诸如全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内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二是其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体育商标权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等。而《体育法》中对此规定较少,亦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发生纠纷时大多结合《反垄断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裁判。

总体而言,适用《体育法》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竞技体育领域的劳动纠纷最多,社会体育领域合同纠纷数量渐增,行政案件多是围绕主体资格纠纷展开。

三、法律适用分析:判决对《体育法》的适用意识模糊

这些少量的体育类裁决,通过审查判决中对《体育法》条款的引用可以发现,在一些案例中,法官虽然有适用《体育法》的意识但适用意识模糊。如某案件中涉及的是原告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诉讼中被告学校向法庭提供了《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来证明其上体育课主观上没有过错,组织体育课是合法的。但对于这一抗辩意见,法庭在裁决部分并未进行分析,只适用了《侵权责任法》依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裁决。

基于此,我们认为模糊意识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法律条文的复杂性。体育法作为一部涉及广泛领域的法律,其条文复杂且多样。法官在适用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精髓和要点;第二,体育领域的特殊性。体育领域具有其独特的规则和价值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缺乏对这些特殊性的认识和理解,就容易导致适用意识的模糊。

总体而言,在法治的征途上,体育法的适用意识模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研究、提高法官对体育领域的认识以及积累司法实践经验等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四、裁判结果分析:绝大多数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在对样本的审理程序进行统计分析后可知,绝大部分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小部分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极小部分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对审理结果进行分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的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三、审判监督程序中“驳回再审”的占比100%。

总体而言,绝大多数案件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体育纠纷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司法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的程度还需进一步加深。

目前《体育法》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提高的空间

总体而言,从上述对适用《体育法》的案例剖析所展现的问题不难看出,《体育法》的司法适用仍存在提高的空间。基于以上研究结果,《体育法》适用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现行《体育法》的规定本身笼统、原则,法律规范结构不完整、不明确,具体化、实施性的规范较少等问题。同时,从法律责任上看,偏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太少,不能适应体育产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要求;第二,在司法上,对于《体育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有缺失,法官及律师都应当充分理解《体育法》的特殊性,熟悉体育法律法规及各项体育运动规则,才能够更好的对法律进行适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严格公正司法”,未来应做好体育立法与司法的双向重塑,经由《体育法》的良法善治推动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和体育强国建设。提高体育司法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且细致的体育法律法规,明确体育领域中各类行为的规范和责任,填补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等法律空白,保障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2.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培养既懂法律又熟悉体育行业特点的专业司法人员,在体育和法律两方面专业上进行深度结合和挖掘,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提升其专业素养。

3. 建立专门的体育法庭或审判机构:将体育的相关纠纷进行集中处理,确立完善的审级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和专业性的同时,充分保障运动员及体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先进的体育司法经验和做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合作,针对涉外的体育纠纷,出台专门的对应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确保案件对外对接工作顺畅。

5. 强化证据规则:明确体育司法中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标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公众提供明确且具体的证据指引,在体育活动开展的同时做好合法合规建设。

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体育从业者和公众对体育法律的认知与了解,明确法律边界,增强公众对于体育方面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7.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整理和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体育司法案例,加强对指导案例的法理部分的释明,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方向。

8. 推动体育行业自律: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实施全民健身的战略,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它为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休闲健身体育产业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促进体育消费规模化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将以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运行为根本目标,致力于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落地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培养更多专业的体育文化领域人才。在体育法的护航下,我国的体育事业将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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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帅

    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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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张帅律师,任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工会主席;北京市律师协会 文旅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团委书记、青工委主任。

    张帅律师执业以来,连续五年担任北京市体育局下级事业单位北京市体育服务中心顾问律师,在体育、影视、经纪、游戏等体育文化娱乐产业积累了大量法律服务经验,并有幸先后为10余家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行业协会、联赛公司、产业公司等客户提供体育专项法律服务。本人亦是北京市武术协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入库律师、足球三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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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艳 双  

    乾成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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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艳双律师,任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朝阳国际文化原创青年人才联盟成员。

    钟艳双律师执业以来,在体育、文娱行业积累了丰富法律服务经验,曾经或正在为胤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数十家文娱领域关联公司提供常法服务,为艺人张沫凡MCN机构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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