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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业绩 | 胡川律师团队代理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纠纷案驳回投资人全部仲裁请求

发布日期:2025-01-20 浏览次数:136

近日,由乾成深圳办公室胡川律师、林子扬律师代理的某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采纳了胡川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已尽适当性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投资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乾成为客户避免损失达数百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客户利益。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某投资人以其并非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理由,主张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投资人提交的证据对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不利的情况下,胡川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并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情并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对于该争议焦点涉及的几个问题,胡川律师团队提出了全面的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推介基金前的合格投资者确认问题。胡川律师团队全程模拟了投资人联系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之前在某私募网站进行注册的过程,并当庭向仲裁员进行演示,有力地证明投资人已完成合格投资者承诺及风险测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理由认为其为合格投资者,在此基础上向其进行基金介绍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问题。胡川律师团队深度探究适当性义务本质,法律设置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地了解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其本质是对卖方机构与买方投资者之间不平等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矫正:

  1. 在形式上,本案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合格投资者认证、风险测评、风险揭示、投资者冷静期等适当性程序,表明双方不平等地位已经得到矫正,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在形式上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2. 在实质上,本案投资人存在提供虚假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的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投资人自身具有充分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可以自主作出投资决定,说明双方不存在不平等地位,不应再进行矫正或对卖方机构进行苛责,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的问题。胡川律师团队抽丝剥茧,提交多份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要求投资人进行了风险测评、录音录像,并在多份文件中对风险进行了披露,获得了仲裁员的认同。

经过详细的事实梳理和有力的法律分析论证,深圳国际仲裁院采纳了胡川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基金管理人应尽的适当性义务,投资人认为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其投资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投资人全部的仲裁申请。

未来,乾成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在复杂的金融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中为客户保驾护航。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将在每一次的案件代理中得以彰显,为更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助力金融市场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胡 川

乾成深圳办公室 副主任 | 高级合伙人

 个人简介 

胡川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就职于平安银行和国泰君安,有着多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在金融领域始终保持着对前沿动态的敏锐感知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深谙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监管规范及实务操作,凭借高水准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重大复杂项目的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商业谈判、交易风控方面能发挥独特的专业价值,在合理控制法律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客户商业目的;同时已在私募、证券、信贷、资产管理、资本市场、信托与租赁等各类金融业务领域内的多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

 业务领域 

不良资产处置 | 银行与金融 | 诉讼与仲裁 | 公司治理

林子扬

乾成深圳办公室 律师

 个人简介 

林子扬律师,主要从事银行与金融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资本市场与证券业务,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曾就职于万商天勤、金诚同达等大型知名律所,并获年度优秀律师。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林子扬律师在金融资管专项服务及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把握业务风险要点,熟悉民商事争议解决流程,参与多个投融资项目,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客户包括招商租赁、招商证券、招商蛇口、光大信托、中诚信托、华润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申万宏源、华发集团、华侨城、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量子科学中心等。

 业务领域 

银行与金融 | 民商事争议解决 | 资本市场与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