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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体育法观 | 文体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

发布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86

近年来,伴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热潮和文体产业蓬勃发展而来的,是文体活动中频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安全保障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虽然《民法典》第1198条与第1176条为明确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文体活动的特殊性(如固有风险高、专业性强、对抗性突出等)使得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仍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司法裁判趋势,并结合行业特性,探讨文体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旨在平衡文体活动参与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双重需要,为司法实践和行业规范提供参考。

一、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组织者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未尽义务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参与者自愿承担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但组织者仍需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如风险告知、急救准备);若损害因其他参与者行为造成,组织者未违反义务则免责。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如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等)强制要求赛事组织者购买公众责任险、制定应急预案、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

《全民健身条例》中(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如游泳、滑雪、潜水、攀岩)需符合国家标准,配备专业的指导和救助人员,并取得政府许可

二、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他行业的差异

文化体育行业因其活动内容的特殊性,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风险特性、专业要求、设施设备、活动组织等方面与其他行业存在显著差异。

1.风险特性与预见难度:特别是体育活动,本身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固有风险,如运动中的身体碰撞、摔倒、肌肉拉伤等。像拳击、柔道类对抗性项目,受伤风险更高。文化体育行业风险普遍更难以完全预见和控制,如在健身房,即使教练指导规范、场地设施完备,学员仍可能因自身动作失误、对抗中的意外情况受伤。其他行业的风险相对容易识别和预防。

2.专业要求与指导义务:文化体育活动要求组织者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既要保证活动的趣味性、观赏性,又要保障参与者的安全。而比如在教育行业,学校主要职责是知识传授,虽然也关注学生在校安全,但这种安全保障更多是基于校园常规管理;而文体活动中的教练则需要凭借专业知识,在运动过程中实时保障学员安全,这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高。

3.设施设备的专业性与适配性:文体活动需要特定的专业设施设备,且这些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行业、国家标准。例如,健身房的器械要定期维护、调试,确保其性能稳定;游泳馆的水质要达标,救生设备要齐全。相比之下,如商场等消费场所的设施主要是用于展示商品和便于顾客购物,对安全性的要求更多体现在防止顾客意外碰撞等常规方面,与体育培训行业对设施设备的专业要求不可同日而语。

4.活动组织与风险防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过程充满风险,组织者需要精心规划活动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如在组织比赛或对抗训练时,要合理分组,避免实力差距过大导致伤害;还要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的受伤情况。而比如在旅游行业,虽然也涉及行程安排和安全保障,但旅游活动中的风险多来自外部环境,如天气变化、交通状况等;体育活动的风险更多源于活动本身的竞技性和运动特性,组织者对风险的防控重点在于活动内部的组织和管理。

三、司法裁判情况及趋势

(一)最高法指导案例、法院入库案例

案号

案件名称

裁判观点

指导案例140号-(2019)粤01民再273 号

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私自上树采杨梅坠亡案”)

一审、二审均判决红山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认为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界定: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人,其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范围,景区内杨梅树无安全隐患,要求其对所有树木防护超出合理注意标准。
2. 
因果关系与过错判定: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坠亡,与村委会无关,其行为违反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在吴某受伤后进行了救助,不存在过错。
3. 
责任认定结果:综合判定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京03民终13644号

王某诉某滑雪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 滑雪场过错推定:某滑雪场无法提供事发当日录像视频、作业人员资质及索道年检报告,法院据此推定其在缆车吊椅高度、摄像设备运行、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 
责任比例划分:法院推定某滑雪场存在缆车吊椅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缆车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过错,某滑雪场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下缆车时摔倒受伤,故其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令滑雪场承担 60% 责任

入库编号2023-14-

2-370-001

刘某某诉上海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极限运动场馆应履行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1. 告知义务履行不足:上海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场馆内,对不同项目的风险提示缺乏针对性,《切结同意书》告知内容笼统,且对高空极限逃生项目年龄限制的告知方式不当,未有效传达给刘某某监护人。
2. 
风险评估与防范缺失:该公司工作人员未阻止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刘某某体验高空极限逃生项目,且托举抛下刘某某的行为存在瑕疵,开启了危险并导致刘某某受伤。
3. 
责任分担判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监护职责免除,刘某某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综合考虑,判定该公司对刘某某损伤承担 75% 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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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强调,文体行业管理者需在风险预防、告知提示、设施维护、事后救助四个环节履行合理义务,责任划分遵循“过错为主、比例分担”原则。对于高风险项目,法院倾向于苛以更严格义务;而对受害人自甘风险或重大过失行为,则相应减轻管理者责任。

(二)作者代理的某案件

杜某付费在某拳馆学习柔术,某日杜某与另一学员在拳馆内对练时脚踝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针对学员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拳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员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拳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拳馆无需承担杜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生效判决的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自甘风险认定:柔术具有竞技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多次柔术训练课程,明知其特点和潜在风险,仍自愿报名参加对抗训练,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拳馆责任判定:判断拳馆作为活动组织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审查:

1.拳馆在会员协议中记录杜某健康状况并提示运动风险。

2.事发时场地铺设地垫,录像未显示拳馆、教练或另一学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发后及时送医。

3.柔术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高危性体育项目,拳馆具备开展教学培训的市场资质,有权自主决定柔术的教学培训。

4.事发时法律未对柔术教学培训的教练员职业资格设条件,涉事教练具有巴西柔术黑带证书,具备专业技术。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拳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学员杜某人身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四、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界定的考量因素及建议

在文体活动独特的场景下,为平衡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与促进文体行业发展,经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多方面因素。

1.风险告知与提示:组织者有责任以清晰、明确且有效的方式,让活动参与者知晓活动存在的各类风险。在本文作者代理的案中,拳馆虽在《会员协议》中提及运动潜在危险性,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其对柔术项目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明确的提示。理想的做法是,针对具体体育项目或文化活动,对如技术动作风险、对抗可能导致的伤害等,进行详细讲解,并确保活动参与者理解。可采用签署专门风险告知书、开展培训前风险教育讲座等形式,强化告知效果

2.专业人员配备:为降低活动风险、妥善处理突发状况,组织者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专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如就柔术培训而言,尽管国内当时无专门主管部门进行职业资格认证,但具备巴西柔术国际联合会认证的黑带级别教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具备专业技术。不过,从更全面的角度看,专业人员不仅要有技术,还应具备培训能力、风险意识和安全观念,能在活动中根据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如性别、身体素质等,提供个性化指导,预防事故发生。

3.场地与设施安全保障: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和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是组织者的基本义务。在本文作者代理的案件中,拳馆在训练场地铺设厚垫子,这是保障学员安全的积极举措。但对于不同文化体育项目,安全设施的要求各异。例如在篮球培训中,要保证篮球架稳固、场地地面防滑且无杂物;在游泳培训中,泳池水质达标、配备合格救生员及救生设备等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组织者需定期对场地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4.现场管理与应急处置: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应安排专职、专业人员在场实时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动作,防止危险发生。一旦事故发生,组织者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如本文作者代理的案件中拳馆工作人员在几秒内对受伤者进行处置并拨打 120 送医,这是符合要求的应急操作。此外,组织者还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常见运动损伤的处理流程、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合规经营:组织者需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文化体育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文作者代理的案件中,拳馆具有体育培训项目经营资质,且柔术不属于高危性体育项目,其开展柔术教学培训在资质上是合规的。但如果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如攀岩、潜水等,组织者还需满足更高的安全标准和监管要求,如取得行政许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指导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总结

文体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本质上是平衡“安全保护”与“行业活力”的动态过程。通过风险分级管理、专业资质强化、设施合规审查、现场应急处置及合规经营监管五大维度,可更加有效厘清责任边界。司法实践中,法院应结合项目风险等级、组织者防控措施、参与者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责任比例,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完善安全标准。同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高风险体育项目目录等行业、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组织者义务清单与免责事由,更好推动文体产业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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