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天平上,每一起案件都是检验公平正义的试金石,承载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近日,乾成深圳办公室刑事部练雨凡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与执着的辩护精神,在代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历经多次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说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场胜利,展现了乾成律师对刑法条文的精准解读与灵活运用,彰显了法律人捍卫正义的坚定信念与卓越智慧。
2023年7月,张某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则代购赚钱的广告,联系上线“罗经理”后,按照对方的指令,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账并取现,赚取高额佣金。2023年7月11日,张某通过银行取现转移资金29万元,非法获利4600元。然而,这一行为很快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23年7月19日,张某在惠州大亚湾西区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其刑事拘留,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通过第一时间会见张某,练律师了解到张某在参与取款和交付款项时,一直误以为自己是在参与代购工作,对涉案款项的性质并无违法性认知,针对这一关键信息,练律师通过与办案民警沟通并提出了取保候审并自愿退赃退赔,最终顺利办理了取保。
案件在审查起诉后,练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完全是在应聘代购工作,对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并无认知。练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其对涉案款项的性质并无违法性认知,因此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练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和类案检索。通过分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主观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且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同时,还检索了大量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似的帮信罪案例,作为辅助辩护方向,进一步完善了辩护策略。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练律师多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核心问题,并从法理和情理角度阐明观点。并指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资金来源并无违法性认知。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2025年5月,集宁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练雨凡
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练雨凡律师,深耕法律行业8余年,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相关业务及刑事法律业务。针对企业相关领域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常年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企业风险防控、合同审核及对外协商、谈判及公司争议等解决。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历,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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