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正文·
考虑到实务中的应用场景,本文主要将站在申请人的角度梳理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暂不讨论因检察院抗诉、检察监督和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民商事再审程序。
01
民商事再审程序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下,在一二审审判程序之外的特殊救济程序。原则上,针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可申请再审,但有如下例外:
1.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一般不可申请再审。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才可申请再审【1】。
2.对于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一般不可申请再审,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2】。
3.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情形不可申请再审: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3】。
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事项,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5】。
④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原则上不可申请再审【6】。
⑤再审裁判、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7】。
02
再审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8】。
就实务经验来看,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低。此前有一段时间,因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大量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难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而只能向本院申请,导致再审程序极难启动。该改革试点目前已结束,再审的受理回归原来状态。
就最高法院再审案件,考虑到诉讼标的额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申请审查的对象多为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的案件。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中,也包含少量最高法院自己二审和高院一审生效的案件。
为提高再审成功率,建议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03
再审申请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9】。对于如下四种情形,再审申请的六个月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再审申请材料中一般应当包含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证明,比如法院送达的EMS底单或者电子送达记录。如果生效裁判文书上的落款日期在申请期限的六个月内,没有送达证明的情况下,再审法院一般也会受理。
04
再审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再审分为两个阶段: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再审审查阶段原审判决的执行不予中止。决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可中止原审执行程序。
1.再审审查阶段
递交申请材料立案后,再审法院需要先判断这个案子的原审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有进行再审审理的必要。如果认为确有必要,法院会裁定再审。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从申请再审到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的阶段即为再审审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大体流程如下:
①递交申请材料。再审的申请材料与一二审程序有较大的不同。以最高法院本部受理的再审案件为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表:
其他法院的再审材料要求差别不大,但一般无需刻录光盘。具体要求建议提前与受案法院核实确认。
②再审法院立案受理。这个阶段法院立的是民申字案号,而非民再字案号。根据法律规定【10】,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但实践中基本很难在这个期限内正式受理。以最高法院再审为例,笔者代理的几起再审案件都在递交材料后的一个月左右才收到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准备、参加听证询问程序。再审法院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11】。在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听证、询问十分重要。就最高法院再审案件来看,进行了听证未必会裁定再审,但如果没有进行听证,则很有可能会驳回再审申请。
④再审法院作出裁定或和解、调解结案。再审裁定的结果可能是提审、指令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前面三种都属于再审审查阶段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结案,可能的形式有多种。笔者办理的几起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就出现了如下几种不同结案方式:和解后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最高法院裁定终结审查;达成和解后最高法院先出具提审裁定,再以“民再字”调解书结案。
再审审查阶段的法定审限为三个月,但就笔者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来看,超期情况均较为严重。但也根据法院的不同存在差异,笔者代理的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均远超审限,但近期新疆高院的再审案件,即在审限内做出了提审裁定。
2.再审审理阶段
再审法院裁定提审或者再审后,案件才会正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审理法院会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出具不同的案号。
如果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是指令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生效法律文书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12】。
审理阶段,律师按照相应程序的流程及办案要点,结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个案情况采取相应的诉讼策略即可。对于大多数的再审案件,如裁定再审进入审理程序,则大概率将会改判。至少就最高法院再审案件而言,裁定再审后基本都予以了改判。
本篇主要介绍了再审程序方面的内容,就实体上:如何判断一个案子是否有再审的可能性?如何准备再审申请和新证据?如何推动再审法院组织听证?如何准备听证提高再审成功率?笔者将会在下一篇重点介绍,感谢大家的关注。
大家有任何关于再审的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在婚姻上的人身关系已不存在,并有可能另行结婚,如允许对此类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选择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或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8】《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1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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