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一文读懂再审程序实务要点》受到大家很多关注,不少朋友微信询问再审案件办理细节,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文中提及的已提审的再审案件近日也已经成功改判,很开心又下一城。
本篇接续上篇,进入再审案件最为关键的实体部分。笔者将结合大量亲测有效的实务经验,回答办理再审案件最为重要的四个问题:
1.如何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具备再审可能性?
2.如何找到再审的突破口?
3.如何准备再审新证据,推动再审法院组织听证?
4.如何准备听证、提高再审审查成功率?
01
接到案件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再审的可能。再审程序并非常规程序,其难度远高于一、二审。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除非存在重大错误,否则法院大多更倾向于维持生效判决的即判力。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了13种依申请启动再审的情形【1】。但实践中,大多数再审案件的启动主要还是基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的错误。从这个层面,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具备再审可能性,可以主要从如下三方面考量:
1.是否存在重大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必须是对定案及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边缘性事实不在此范围内,并且该事实的错误认定确实对于裁判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认定错误——首先,必须是案件核心问题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无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在此列。其次,该法律适用错误必须重大,或者虽不构成直接错误但与现行主流裁判观点相悖。一般而言,仅存在争议不足以撼动原审判决,除非就该事项需要通过裁判确定新的裁判观点(此种情况一般集中在最高法院再审案件)。最后,法院酌定事项一般难以被认定为重大法律适用错误。
2.原审判决是否实质不公?
如果案件虽然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但其最终处理符合实质公平,此种情形下,再审法院很大概率会选择尊重原审判决,将法律技术问题留待后续裁判予以规范。因此,原审判决是否导致个案实质不公是再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判断是否实质不公,一个简单直接的方法是:抛开法律技术和立场,以一般普通人的常规视角回到案件本身来看,原审的判决是否公平?如果不是,最不公平的地方在哪里?(这个地方往往也是再审突破要点之一)
3.利益受损方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再审需推翻生效判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原审判决虽然存在错误,但利益受损方存在其他救济的可能,那么法院尤其最高法院往往会倾向于让当事人另行救济,以尊重既判力,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除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实质公平问题外,再审案件还需要判断利益受损方是否存在其他救济的可能性。
如果前述三个条件都满足,则该案具备再审可能性。
02
办理再审案件尤其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常常遇到一种情况:翻看原审判决甚至原审证据,从事实认定到说理再到判决结果,似乎逻辑自洽找不到问题。此时,律师应该如何寻找再审突破口?
一个重要原则是:必须跳出原审判决、原审思路、甚至原审材料,重新仔细核查案件。
再审本身就是要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论证上,必然是围绕其裁判思路展开,以论证其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做出判决的法院审级越高,越容易如此。而案件之所以到再审,也反映出原审代理思路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如果仅查看原审判决、参考原审思路、翻阅原审材料,则很可能陷入困局。这就需要律师完全跳出原审框架,重新仔细核查审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
具体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跳出原审思路,核查是否遗漏关键证据。部分再审案件因原审代理思路的偏差或是法院审查的疏忽,存在漏交或者漏认关键证据的情形,进而导致核心事实的认定存在错漏。这种情况下,不找到错漏之处,仅翻阅原审判决、证据和代理材料,是很难发现突破点的。此时,需要回到案件初始材料,找到核心错漏。
在笔者代理的一个针对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就是完全跳出原审判决和原审材料,找客户核查案件最原始的资料,经过仔细翻阅,最终发现原审就核心争议焦点错漏了一份关键证据,进而取得再审突破。
第二,核查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存在偏差。部分再审案件的证据虽无错漏,但法院从证据到事实认定之间可能存在以偏概全或张冠李戴。此时,需要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比对,找到事实认定的错误之处。
第三,综合全案事实,核查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在案件事实特别复杂时,争议焦点的归纳尤为重要。有的案件中因焦点问题偏差,原审判决的说理十分具有迷惑性。此外,需要回到全案事实重新归纳争议焦点,再根据正确的焦点研究法规及通行裁判观点。
就前述三步,一个可供参考的实操方法是:根据案件材料整理案件事实后,不要先看原审判决,而是自己先归纳焦点、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再与判决进行比对,如此更能找出原审问题所在。
除此之外,如实在找不到突破口,另一个有效经验是:刨根问底地反复询问当事人为什么觉得案子判错了?错在哪里?
笔者代理过一类案子,表层法律关系与底层的真实交易并不一致,但因为当事人法律敏感度欠缺在原审并未提及底层交易,原审仅仅依据表层法律关系审查。这类案件,通过向当事人反复询问的方式,有可能挖掘出真实的交易背景与相关证据,穿透表层交易,进而还原各方的真实意思,最终据此重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以上方法,具备再审可能性的案子,基本都能找到突破点。
03
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听证、询问,对于是否裁定再审至关重要。就笔者代理的最高法院案件而言,再审法院进行了听证、询问,不一定会裁定再审,但如果没有进行听证、询问,则很可能会裁定驳回。
如何启动听证呢?一个重要的诀窍是新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2】,再审审查程序中,如果存在案件事实相关的新证据,再审法院大概率会组织听证、询问。
但没有新证据怎么办?或者虽然有原审未提交的证据,但并不“新”怎么办?
第一,搜集整理原审存在但未提交的涉及本案关键事实的证据。实践中对于再审新证据的界定并没有那么严格。我国法院的审理还是更倾向于实质性审查,“证据关门规则”并不严格。如果一项原审已经存在的证据虽然此前没交,但确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十分关键,再审程序中法官很可能还是会采纳。即便不作为判决依据,也将极大影响法官心证。
因此,对于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的证据,如确实对于案件有重要影响,仍建议标注为新证据并向再审法院提交。
第二,原审结束后,仍有搜集新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对于原审错查漏查之处,最好能够提交新证据引起再审法官重视。
就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明,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形成新证据。以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最高法院再审案件为例,案件最为关键的核心证据是一份第三方作出的结算报告。为了在再审中突出该结算报告,在准备申请再审后,我们向第三方就报告作出的背景、过程、双方确认细节等进行了书面函询,该第三方公司也予以了书面回函。我们将问询函件和回函作为新证据呈递给了最高法院,并在听证中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说明,对再审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第三,建议将新证据和原审关键证据整合编纂再审证据册。这是因为再审阶段能找到的新证据往往十分有限,不足以反映关键事实的全貌。将新证据与原审关键证据按再审逻辑进行整合,同时在目录中增加一栏特别注明哪些是新证据,能够让再审法官对于案件整体情况和新证据情况都一目了然,同时也方便在听证程序中对新证据举证时,一并带到原审重要证据。
但需提醒的是,有的法院如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会要求再单独提交再审新证据清单和说明,建议立案前向再审受理法院/法庭电话确认,提前作好准备。
04
如何准备听证、提高再审审查成功率?
再审的询问、听证程序相当于一次小开庭。完整的听证程序包含申请人陈述再审申请及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环节。能否能在听证环节突出原审错误,说服法官启动再审的必要性,对于能否裁定再审十分关键。
关于听证程序的准备,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再审询问、听证一定要突出重点。再审审查阶段,法官只关注是否存在重大错误。因此,一定要把火力集中在原审最重大的几处错误之上,并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强调、突出。论证角度要尽可能全面,方式方法要尽可能多样,以加深法官的印象。复杂案件一定要准备可视化图表突出要点。
第二,再审申请及理由一定要争取当庭陈述,并且最好全程脱稿。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和事由环节,是形成法官初始印象,将焦点引至原审重大错误之处的重要机会。很多时候法官会简单问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这个时候建议向法官申请作简单口头陈述。陈述时最好脱稿,且与法官有眼神交流,抓取法官注意力。
第三,新证据的举证需要设计、引导法官关注要点。如提交了新证据,法官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双方对于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建议把握好新证据的举证机会,提前设计好举证要点。对于原审中的重要证据,要巧妙地将其融入新证据的举证过程中,引导法官主动关注和询问。
第四,重要的事实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突出,如证人出庭作证等。在笔者代理的数起最高法院再审案件的听证中,都采用了申请证人出庭的方式,让法官通过亲历者的讲述以及其亲自询问、调查,对原审漏查、错查的案件事实有更为直观的了解,进而从视听上加深了法官的确信。
第五,对于主要焦点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再审案件,建议提交案例检索报告。案例检索报告应当尽可能全面,一般按照法院层级由高至低、时间由近至远排序。如该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在有利案例之外,也可以提交一两份不利案例,但应当重点对比突出不利案例与本案的不同之处。
听证如取得很好的效果,不仅可以大幅提高裁定再审的可能性,甚至还有可能直接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促成和解。笔者办理的最高法院再审案件中,就有两起是在听证程序后被申请人主动寻求和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巨额利益的案例。
通过上篇梳理再审程序实务要点,以及本文对办理再审案件最关键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为正在再审、或者需要申请再审的客户朋友及律师同行提供一点参考。一家之言,欢迎指正。
大家有任何关于再审的法律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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