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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11解读 | 乾言知产

发布日期:2025-09-24 浏览次数:93

编者按: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成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乾成知识产权部组织团队成员对这59件决定进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读的案情简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见解的律师点评,供业界参考。今天请看王元博律师对其中一个案件的解读。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11涉及“通信技术标准提案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对应第52070号无效决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们梳理的案情简介,还有律师点评:

一、案情简介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二)专利权人的质证意见和合议组的认定

二、决定要点

三、律师点评

(一)对于证据1的公开时间,合议组为何确认为系统自动生成的上传时间,而非会议召开时间?

(二)标准相关文献作为现有技术的认定

(三)举证标准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01 案情简介

本案专利权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请求人为郭策。业内熟知,该请求人郭策很可能是幕后某个竞争对手的“稻草人”,以避免跟专利权人产生公开正面冲突。

专利权人拥有名为“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5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5月29日。

请求人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请求人基于现有技术证据1、2、3,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为名称为“Enlarging MB size for high fidelity video coding beyond HD”的标准提案共6页,来源:ITU-第16研究组-视频编码专家组(VCEG)第6号课题第36次会议,文件编号:VCEG-AJ21,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网址: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下载网址: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VCEG-AJ21.zip;

证据2为毕厚杰主编的《新一代视频压缩编码标准——H.264/AVC》,第34、36、190页的复印页共3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5月;

证据3为H.264官方中文版ITU-T H.264建议书第89和92页复印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时间为2005年03月;

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6页,证据1的下载网页截图共1页。

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2021)陕证民字第4541号公证书的扫描件共118页,公证书公证了获取证据1和证据3的过程及其内容。

请求人在口审时,当庭出示了(2021)陕证民字第4541号公证书原件,演示了ITU网站获取网址的过程和证据1的下载过程:输入请求书中记载的下载网址 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后打开网页,网页的左侧显示有日期时间列表,右侧显示有可下载的文件,点击10/5/2008右侧对应的文件链接 VCEG-AJ21.zip可下载。

(二)专利权人的质证意见和合议组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有异议,对其中文译文无异议。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公证书中的下载网页截图中VCEG-AJ21上传时间为10/5/2008 7:13PM,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下载网页截图中VCEG-AJ21上传时间为10/5/2008 6:13PM,二者上传时间不同,不能认定为同一份证据,并且下载的word文件有被篡改的可能,因此不能确定当庭下载的word文件是否和证据1一致;对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以证据1的会议日期作为其公开日期的主张,而且由于FTP含义不清楚且下载时间发生变化,也不认可下载网页截图中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日期。

请求人主张从下载网页截图中下载并解压缩后的word文件即证据1,并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证据1首页显示的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0日,并且证据1的下载页面上VCEG-AJ21.Zip对应的时间为10/5/2008,因此,主张证据1另一个公开时间为其上传时间2008年10月05日,而且证据1作为标准提案,很容易判断出是否被篡改,专利权人未提供任何证据1被改的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核实后指出,证据2版权页记载了“2005年第一版”、“2007年1月北京第4次印刷”,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部分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证据2的公开日期应为2007年01月31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应当以公证书中显示中文版上传时间2007年05月25日作为公开日期,而非请求人主张的2005年3月(经笔者核实,证据3首页标有“03/2005”字样,应为证据3英文原版发布时间)。请求人对此予以认可。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对此,合议组认为:经核实,ITU是由国际电信联盟组织建立的国际标准化机构,下设各个研究组和工作组,是目前视频编解码领域的重要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之一,ITU-T的VCEG(视频编码专家组)和ISO的MPEG(运动图像专家组)共同制定了业内视频编码标准H.264/AVC(2003),H.265/HEVC(2013),H.266/VVC(2020)。在ITU的官网上,通过点击电子工作方法、av-arch等控件,获得ITU提供的官方ftp地址https://www.itu.int/wftp3,在wftp3下包括有11个目录,Video-site目录下包括H.261和H.263系列文档;Jvt-site目录下包含VCGE组1995年开始的会议文档和截至2010年的JVT提交的H.264文档;Jct3v-site包含2012-2013年JVT提交的涉及3D立体视频编码技术的文档。ITU官方网站公信度高,文件的上传都有明确的时间记录,该时间信息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可以表明该文件的上传时间。文件一经上传即公开。通常从草案到标准的制定发布要历经多次修订,相关技术内容经过历次修改后上传网站发布的文件名或每次修订发布的文件名都有变化。为会议做准备的文档如白色文稿、迟到文稿等在会议之前就会生成,组织或会议成员在会前就可浏览研究以备会议讨论,还有提供信息的临时文稿等是在会议之后生成的,提供相关技术内容或下次会议要讨论的内容。相关技术领域的企业大多已加入该组织,应当也是清楚地了解该组织的会议模式、文件公开等工作模式和内容。社会公众也可以访问其网站浏览获取相关技术文档。

合议组认为,在请求人提供了公证书证明证据1下载链接、下载过程以及证据1内容的前提下,专利权人应核实证据1原文全文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扫描件是否一致,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明确不一致的具体内容,专利权人未提出反证或明确理由证明证据1下载后被修改过,合议组经核实确定通过请求书下载链接获得的证据1原文全文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扫描件一致,因此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1的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如果请求人将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0日作为证据1的公开时间,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证明证据1的全部内容在会议期间已公开,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不予认可。因此,考虑到证据的来源,证据1是从ITU官网数据库中获取的,作为电子书证,上传数据库的时间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即为公开时间,根据下载链接中ITU官方网站上所标注的文件上传数据库的日期,合议组确认证据1的公开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的上传网站时间,即2008年10月05日。证据1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9年05月29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终,合议组基于上述证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02  决定要点

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性、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的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标准提案通常在当次标准会议之前上传至ITU官方ftp网站供与会成员下载、讨论,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社会公众亦可以访问其网站获取相关技术文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ITU标准提案类证据的真实性,并将提案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决定要点并非无效决定书中原始的决定要点,而是本次《要点汇编》发布时重新提炼出来的。可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集体研究后,认为上述要点更具有典型意义,能够更广泛地指导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

03 律师点评

(一)对于证据1的公开时间,合议组为何确认为系统自动生成的上传时间,而非会议召开时间?

本案中,对于证据1,专利权人质疑公证书中的下载网页截图中VCEG-AJ21上传时间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下载网页截图中VCEG-AJ21上传时间不一致,但是合议组核实确定通过请求书下载链接获得的证据1原文全文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扫描件一致,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合议组重点论述了对于证据1公开时间的认定,证据1上传数据库的日期为2008年10月05日,证据1首页显示的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0日。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的全部内容在会议期间已公开,对其主张的2008年10月10日的公开日期不予认可。考虑到证据1作为电子书证,上传数据库的时间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即为公开时间,根据下载链接中ITU官方网站上所标注的文件上传数据库的日期,合议组确认证据1的公开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的上传网站时间,即2008年10月05日。

我们认为,合议组对此的认定是十分精准的。通常,提案人向标准组织提交各自的标准提案,经标准会议通过的最终方案,成为标准的一部分。标准会议召开前,提案人需要将其提案上传至相关数据库,以供专家组人员阅读。请求人主张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0日为公开日期,其背后的逻辑是,在这一天这一提案已经在所有与会专家中公开。然而,合议组并未认可这一观点,这是因为,标准会议召开过程中,需要讨论的议题很多,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提案的全部内容在当天已经公开。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汇报人只是展示了PPT呢?合议组认为,以2008年10月10日为公开日期,请求人的举证并未达到证明标准。而关于证据1的上传时间,合议组认为,证据1作为电子书证,其上传数据库之后,就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可以确定上传网站的时间,即2008年10月05日为公开日。

(二)标准相关文献作为现有技术的认定

本案的决定要点明确了技术标准提案认定现有技术的基本规则: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性、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的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标准制定过程中会涉及各种文献,除了正式发布的标准/协议、技术规范、技术报告,还包括所有研究组或工作组会议的提案文档、标准草案等过程文件。标准相关文献在大多数标准组织网站中的存放主要有两种机制:一种是存放在ftp服务器上,服务器按照内容为不同题目、会议建立文件夹,文件夹内存放用户上传的文档;另一种是存放在电子邮件服务器上,用户将邮件和其中的文档发送和上传到邮件服务器上时,服务器自动将邮件以列表形式进行存档,订阅了相关文件的讨论组的邮件列表中会显示相应的邮件。通常,合议组需要在深入了解其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相关证据做出认定。

对于ftp服务器上存放的文件,在第27334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来自3GPP2网站的文档文件3GPP2 QoS Procedures: a stage 2 description (3GPP2 QoS流程:阶段2说明),并主张该文档的网页(ftp服务器链接)显示的时间2003年09月24日即为其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所公证的调取过程中所显示每一级目录的更新时间均不相同,该时间既不是最新更新时间也不是上传时间,所以2003年09月24日不应当认为是公众所知的时间。合议组调查后认为:3GPP2组织的官方网站www.3gpp2.org公信度高,所有文件的上传及修改都有明确的时间记载以及确定的时间生成规则;ftp各级目录的时间生成规则为:子目录的建立,会修改上一级父目录的时间为当前时间,但是不会修改再上一级父目录的时间;复制和修改文件时,会修改其所隶属的目录所显示时间。基于此规则,则会出现各级目录时间不一致并且毫无规律的情形。合议组认为,文件的公开时间不必考虑目录所显示的时间,文件所显示的时间即为公众可以获知的时间,可以作为公开时间。

对于邮件列表讨论组中的文档,合议组的认识有一个调整的过程。

在早年的无效决定中并未认可其附件发送的时间为公开时间。在第23839号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证据3和证据4不同于通常来源于3GPP官方网站服务器的技术标准和会议提案等,证据3和证据4来源于http://list.etsi.org 网站邮件列表中的邮件附件,上述证据本身没有表明其公开时间,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期仅仅是邮件发出者发送该邮件的日期,并不是公众能够接收到该邮件的日期,也不是证据3和证据4上载到公共服务器可供公众获取的日期。……合议组对将证据3和证据4中的邮件发送日期认定为公开日期不予认可。”

然而近年来,合议组改变了观点。在第58954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是3GPP网站的邮件列表文档,并主张以该对比文件1作为附件的邮件的显示时间2007年3月21日为其公开日期。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期,认为在相关电子邮件发送时,该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仅仅是由发送者的设备被传输到邮件服务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邮件在该日内被订阅者接收到,也不能证明该邮件在发出后立即被发布在3GPP邮件列表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不能将邮件发送的时间推定为邮件列表文档被公开的时间。合议组认为,根据3GPP官网的邮件服务器的运营机制可知,对于3GPP组织的TSG_RAN_WG3讨论组的文档,当发送者将邮件和其中的文档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时,系统服务器会自动将邮件以列表形式进行存档,上述讨论组的邮件列表中会显示相应的邮件,此时,所有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以访问LISTSERV邮件列表获得相关邮件组讨论的内容,找到相应邮件和文档并进行下载,同时服务器还会给注册该网站的相应讨论组的订阅者发送该邮件和文档。由于邮件系统开发方的中立性以及3GPP组织网站的性质,该邮件列表中所显示的邮件的发送上传时间可以视为邮件进行存档并开始处于公开可供浏览的状态。对比文件1的文档在“2007年3月21日”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在该日,对比文件1的文档的邮件已经进入服务器,任意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以在LISTSERV邮件列表的TSG_RAN_WG3讨论组查看到该邮件中的文档,同时TSG_RAN_WG3讨论组订阅者自己的邮箱中会收到相应的邮件,也就是说,不特定的人可以在2007年03月21日查看和下载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的对比文件1的文档,同时也可以被不特定的讨论组订阅者接收到。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2007年03月21日可以被认为是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

可见,对于标准相关文献,合议组通常会调查其是否来自于具有权威性的标准组织的官方网站,以及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是否为与案件中立的第三方,同时要仔细审查其文件上传、下载、修改的具体机制,进而依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确定文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若另一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通常可以认定其为现有技术证据。

(三)举证标准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首先是获取方式。标准化组织的公信力较高,其网站上的数据不容易被篡改,实务中对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一般较为宽松。目前,大多数标准相关文献会通过互联网在线发布或者上传,公众或者会员可以通过网页链接下载相关文件,根据网页上记载的网络发布日即可确定其公开时间。通常,标准组织也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其用户指南、工作指南等文件,可以用来证明其工作模式和文档上传、下载机制。有的标准文件同时会以纸质形式出版,也可以根据出版印刷日确定公开日,通常以能够确定的最早的公开日为准。虽然有些标准化组织的文档并非向所有人免费无条件开放,例如JEDEC和IEEE等组织的标准草案通常只对会员单位开放,社会公众或者相关企业需要通过加入会员等途径获取相关文件,又如有些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会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出版的方式发行,需要单独付费购买,但是,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能够获得,是否需要加入会员,是否需要口令或者付费,通常不影响其“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标准组织在标准制定完成后,未必会保存所有过程草案,若要在时隔多年后以某些过程草案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又无法在标准组织网站直接获取相关文献的,则需要结合当下获取证据的来源,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记录、互联网档案馆等信息来形成证据链,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其次是公开时间的核实。公开时间是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关键信息,往往也是质证的焦点,特别是对于网页上未明确发布日或者发布日存疑的证据,根据审查实践经验,还可以参考日志文件中记载的发布日期和修改日期、搜索引擎给出的索引日期、互联网档案馆服务显示的日期、时间戳信息或者在镜像网站上显示的复制信息的发布日期等信息确定公开日。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举证一方能够将所有关联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对相关信息是否可能被修改、修改时间是否同步变更等事实进行举证,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再次是文件和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本案中,请求人举证时还是存在不少疏漏,证据1下载网页截图与公证书的下载网页截图显示的上传时间不一致,证据2的公开日期为第一版出版日期2005年,与其提交的证据2007年1月的印刷日不一致,证据3的英文原版发布时间与其提交的中文版上传时间不一致,导致最终认定的公开日期晚于事实上可以获取相关证据的最早时间。尽管这些瑕疵在本案中并未影响其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但是这种疏漏可能会导致证据真实性被挑战,在公开日期被推迟的情形下,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因此,请求人在举证时一定要细之又细,慎之又慎,保证所有证据材料在证据链、版本、时间、内容方面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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