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及派生关系纠纷实务观察-发刊词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波动与部分行业风险暴露,各类信托产品“暴雷”事件频发,其中甚至不乏涉及数百亿资金、上万名投资者的重大风险事件,这些事件将信托纠纷以一种极为尖锐和紧迫的方式推向了司法实践的前沿。在办理信托领域案件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信托纠纷所具有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目前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信托纠纷所涉的热点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分析,以期能为从业机构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从不在纸面上,而在能被读懂、被用好的实务细节里。因此,我们将立足于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探寻信托纠纷背后的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
“说白话”:力求语言通俗、表达清晰,避免生硬的专业术语与冗长句式,让复杂规则回归易懂本质,让读者更容易理解我们的文章内容。
“接地气”:以实务案例为“解剖样本”,将抽象规则融入具体的商业情境中,聚焦实际问题,尽量避免讨论复杂深奥的法律理论。
“有深度”:化繁为简,通过可视化、结构化方式呈现复杂交易结构与案件事实,由浅入深地讨论复杂问题,不仅解读裁判结果,更探求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与背后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件因素。
从本文开始,我们将开启本系列文章的第一个主题: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我们将通过六篇文章,对这一热点问题展开深度解析:
1
第三方增信文件概述:本篇主要阐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基本概念,并厘清四种基本的法律性质:保证、债务加入、独立合同及“安慰函”,为后续的具体情形分析打好基础。
2
保证和债务加入的识别:本篇主要分析第三方增信文件分别构成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及债务加入的具体情形,旨在为实务中准确区分相关法律责任提供判断依据。
3
独立合同的识别(上):本篇主要剖析第三方增信文件构成独立合同的三种基本情形——“不存在主债权”“资产转让”以及“债权转让”,旨在厘清独立合同的基础认定逻辑。
4
独立合同的识别(中):本篇将介绍两个特殊的案例——“泛海案”及“广州农商银行”案,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独立合同认定规则的“修正”情形,旨在为复杂场景下的独立合同识别提供实务参考。
5
独立合同的识别(下):本篇主要阐述其他独立合同类型,同时探讨独立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尚待明确的问题,如是否应类推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旨在全面覆盖独立合同的认知盲区。
6
安慰函的识别及“刚兑”:本篇主要分析第三方增信文件构成“安慰函”的情形,以及构成“刚兑”的情形,同时对实践中易混淆的案例进行回顾性的总结。
本文是该主题下的第一篇文章:第三方增信文件概述。
一、什么是第三方增信文件?
本文讨论的第三方增信文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1条所界定的增信文件,由于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清晰、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四个维度理解这一概念:
从功能上来说是一种类似于“担保”的增信措施,但其外延大于担保,不仅包括担保类的增信措施(如保证),也包括非担保类的增信措施(如债务加入)。其功能与担保、债务加入等传统的增信措施相同,都是为了给投资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降低投资/债权回收的风险;
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之债,首先有别于抵押、质押等“物保”,其次从主从合同的角度区分,其外延也大于从合同属性的“人保”,不仅包括保证,也包括债务加入、独立合同这些不具有从属性的合同之债;
从交易结构上来说是由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因此属于一种外部增信措施;
从字面内容上难以明确界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这是第三方增信文件与典型的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核心区别,正因如此,才需要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和认定,确定其究竟是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其他。
实践中常见的第三方增信文件类型既包括单方作出的承诺,如:差额补足函、回购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安慰函、维好函等;也包括双方签署的合同,如:差额补足协议、回购协议、转让协议等。出具第三方增信文件的主体,包括信托公司/实际用资方的股东、实控人、其他关联方、商业伙伴,以及政府机关。
此外,信托产品的结构较为复杂,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我们这里提出一个简化模型:我们将一个典型的信托产品划分为“投资端”和“资产端”两部分(请见下图),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端的法律关系会存在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在投资端,投资人购买信托份额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意味着投资人“盈亏自负”,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且现行法规也不允许信托公司对投资人作出“还本付息”承诺,否则即构成“保底或刚性兑付”;而在资产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向底层融资方,属于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行为,实践中以借款关系居多,而借款关系属于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底层融资方需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这种“投资端 + 资产端”的“双层”结构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对信托纠纷的研究会立足于这一特征[1]。

第三方增信文件既可针对投资端,也可针对资产端。在投资端,典型的情形是第三方承诺在信托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信托收益时,由该第三方对投资人的信托收益承担兑付或补足义务;在资产端,典型的情形是第三方承诺在底层融资方未能按期足额向信托公司偿还信托贷款时,由该第三方承担偿还或补足义务。司法实践中,第三方增信文件是针对投资端还是资产端,会直接影响其法律性质的认定(请见后文详述)。
二、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将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划分为三类: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独立合同。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类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慰函”,即第三方仅表达道义上的支持意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方便论述,本文中将此类文件统称为“安慰函”)。
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安慰函”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型予以分析,因为这类第三方增信文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是最大的:在被认定为保证、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方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若被认定为“安慰函”,则第三方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对第三方而言无疑是最为有利的结果,但对投资人/债权人而言,其原本期待的第三方保障将完全落空,无疑是最难以接受的结果。
从裁判逻辑上,法院对第三方增信文件的认定思路一般为:首先分析是否构成保证或债务加入;若不构成,则继续分析是否构成独立合同;若仍不构成,才可以认定为“安慰函”。从司法实践来看,第三方增信文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中多数被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少数被认定为独立合同。而认定为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慰函”,则是一种极少数的例外情形。在本主题中,我们会对如何识别这四类不同的法律性质逐一进行分析。
第三方增信文件在信托产品中大量存在,当出现纠纷时,法院对第三方增信文件法律性质的认定,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为了吸引投资人购买信托份额,一般都会安排资信好、还款能力强的第三方提供增信文件,由此,第三方增信文件在信托产品中几乎成为一种“标配”。当出现纠纷时,投资人面临的局面往往是信托产品已经“爆雷”,底层融资方丧失还款能力,信托公司也出现财务危机,只有提供增信文件的第三方尚具备一定的偿付能力。在此情况下,第三方是否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以及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往往会成为投资人能否挽回损失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进而会成为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导致客观上难以判断其法律性质: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内容往往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单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其法律性质究竟是担保、债务加入还是其他,由此导致法院在认定此类增信文件的性质时存在困难,也难以形成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内容模糊的第三方增信文件往往是交易各方经过商业博弈后达成的一种“折中”安排:如前述,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为了吸引投资人购买,一般都会安排由第三方提供额外的增信措施,最优选择应当是由第三方提供典型的担保或债务加入,这对投资人的利益最有保障,但受限于各种因素(如提供担保须经公司决议的限制),第三方无法提供典型的担保或债务加入,故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第三方增信文件作为一种“下位替代”;而对第三方而言,其一方面有意愿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出具增信文件时往往也会有意把内容写得模糊。这种内容上的模糊性,是导致第三方增信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难点问题的客观原因。
法院以“文义解释”方法为基础的裁判思路,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从文义解释方法入手,即从增信文件中所使用的用语和词句出发,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认定其法律性质。文义解释方法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中最优先、最重要的方法,法院采用该方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该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内容本来就比较模糊,从文义上本来就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且无论采取哪一种解释路径,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当事人看来,难免会将法院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解释者(即法官)个人的主观认知和自由裁量,导致其对法院作出的认定结论难以完全信服。而实践中,我们也确实看到一些“看上去”令人困惑的案例,例如:针对同一类型的第三方增信文件,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其法律性质会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2];有时,还会出现法院的认定结论与增信文件的字面意义相背离的情形[3]。而这种看上去“五花八门”的裁判结果,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使得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难免会产生困惑,甚至感到无所适从(我们在本专题中会对这类易混淆的案例进行专门分析)。
信托纠纷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同时还涉及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这些问题相互叠加,进一步放大了第三方增信文件的认定难度:首先,如前述,信托产品可看作一个“双层”结构,包含投资端和资产端,这两部分的法律关系往往存在本质区别,而第三方增信文件是针对投资端还是资产端,会直接影响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其次,除了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外,信托纠纷往往还涉及其他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越权担保”“保底或刚性兑付”等,第三方增信文件与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法院在认定其法律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而不仅仅是第三方增信文件本身。最后,对于那些涉及大量自然人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由于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从“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一司法政策导向出发,选择对投资人最为有利的路径来认定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在“实质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对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需要服务于“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一目标,因而第三方增信文件本身的“外在形式”以及原有的认定规则,都可以被适当突破。在本文中,我们也会尝试分析这些复杂问题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相互作用,以及其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影响。
四、我们的研究方法
目前的实务研究文章,大多集中在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征:如针对某一类文件(如差额补足函)、某一类案例、某一个或几个法院裁判规则,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由此难免会产生“盲人摸象”的困境。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会将第三方增信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从四种基本的法律性质类型出发,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分析并总结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裁判规则。
如前述,信托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如果仅依靠“文义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会存在“模糊性”和“主观性”的局限,因此我们的研究将立足于实务案例,以“类型化思维”作为基本研究方法,从最基础、最典型的案件类型出发,逐步扩展至更加复杂的案件,并分析、总结各类型案件之间的异同。同时,用可视化的方法将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提炼为图表,方便读者理解。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第三方增信文件的相关认定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具有“非保本理财产品”属性的资管产品(如私募基金类资管产品),而不仅限于信托产品,原因在于:就“非保本理财产品”而言,投资人因购买资管产品而对发行人/管理人享有的都是一种“投资”权益,而不是“债权”,且发行人/管理人也不得对投资人作出类似“还本付息”的“保底或刚兑”安排。因而,我们在本文中的分析也会扩展至其他类型的资管产品纠纷。
注释
【2】例如:对于“差额补足”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将其认定为独立合同、保证和债务加入(见(2018)最高法民终667号、(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3】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22号案件中,将含有“提供担保义务”表述的《承诺函》认定为独立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038号案件中,将含有“提供连带保证”表述的《金融借款债务承诺书》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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