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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家印案,谈境外财产穿透保全的Chabra禁令 | 执破乾研

发布日期:2025-10-29 浏览次数:119

01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受理中国恒大集团清盘。

2024年3月18日,恒大财务造假曝光,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2019-2020年间虚增收入5641亿元,创全球记录,是安然公司的20倍。

2024年3月22日,清盘人对许家印等责任人发起诉讼,追索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因财务造假而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约6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20万元)。

2024年6月24日,香港法院签发全球禁令,在77亿美元范围内冻结许家印等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其中,许家印的配偶丁玉梅被英国法院冻结财产,每月可支取的生活费以2万英镑(约合18.6万元人民币)为限。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做出裁定,指定恒大清盘人全面接管许家印财产,包括其置于配偶名下、离岸公司名下但由其实质控制的财产。

正是这一裁定,被广泛解读为“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风险隔离失效。

02

事实上,苦恒大已久的群众们可能过于激动了,香港法院的这个裁定,只是预防性的财产保全措施,通篇并未提及许家印的家族信托。

许家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至少需要完成以下前置程序:

1) 香港法院对于许家印财务造假而非法获取的股息、酬金的责任做出实体判决;

2) 法院对许家印的家族信托是否具有独立性做出实体判决。

目前,第一项程序尚在进行中,而第二项程序尚未启动。

尽管如此,财产保全仍然是未来判决执行的重要基础。

03

香港法院的裁定中提到了普通法系下穿透追索财产的大杀器——Chabra Jurisdiction / Chabra injunction(Chabra管辖权或Chabra禁令)。

Chabra管辖权是财产禁令的一种特殊形式,专门用于冻结在第三方名下“代持”的财产,目的是扩张法院管辖权,防止债务人利用第三方名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事实上,不仅是“代持”财产,对于债务人不享有产权,但能实质控制的财产,包括信托财产和离岸公司名下的财产,均在法院追踪的范围之内。

Chabra禁令来源于英国法下的一则案例: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该案的核心原则是:

被告是资产的“实益所有人”,仅仅因为资产法律上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就拒绝冻结,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并纵容被告隐匿资产。因此,法院可以基于“实益所有权”而非“法律所有权”,将第三方(即非案件被告)纳入禁令的约束范围。

Chabra禁令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有好的理由认为财产由被告实际所有或控制;

2) 有好的理由认为财产可用于执行判决;

3) 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灭失的切实风险;

4) 签发禁令是公正、便利的,注意案外人权利的保护。

其中第1)、2)项中的好的理由(good arguable case)应有高于50%的胜诉率。

在许家印案中,法官引用了一段权威论述:

Gee on Commercial Injunctions (5th ed), paragraph 16.08:

《Gee的商事禁令》第5版,第16.08段

‘If (1) assets are liable to be dissipated or are otherwise in jeopardy and (2) cannot satisfactorily be preserved by injunction, then it may be appropriate to appoint a receiver. This arises where the defendant controls a network of overseas trusts or companies and it appears that he has arranged his affairs in such a complicated way that if the step were not to be taken he might be judgment proof.… Other examples of situation calling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 receiver are where the defendants are likely to act in disregard of an injunction or have already done so…’ ”

核心涵义是:

如果被告控制着一个由离岸信托或离岸公司构成的网络,并且将架构安排得如此复杂,以至于不采取措施,就可能让判决无法执行,则法院可以对相关财产进行托管。 

法院可裁定接管财产的情形还包括被告无视财产保全禁令的行为。

在许家印案中,法院此前对许家印做出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披露所有金额超过5万港币的财产,但其没有遵照执行,法官因此认为有必要对其财产进行接管。

接管令下,接管人不仅可以控制财产,还可以开展调查。

香港法院裁定对许家印财产接管的范围包括:

1)许家印本人名下财产;

2)许家印前妻丁玉梅代为持有的财产;

3)许家印实控的XIN XIN (BVI) LIMITED等一系列BVI公司,且接管人有权查询BVI公司的账簿、交易往来、公司事务等;

4)部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5)其他。

虽不清楚信托财产是否在此次被接管的范围之内,但理论上信托财产亦在可被接管的范围。

04

事实上,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对恒大前CEO夏海钧的妻子何女士行使Chabra管辖权,冻结了何女士在美国加州总计价值2400万美元的财产,包括其通过信托持有的一处美国加州的房产。

法院调查发现,何女士于2023年11月8日购入一套加州1530万美元的房产,随后于2023年12月1日设立可撤销信托(New Life Revocable Trust),将房产转入信托。

法院认为:

1) 夏海钧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

2) 夏海钧可能是信托受益人之一;

3) 可撤销信托项下委托人保留了控制权;

4) 设立信托时,恒大已经面临严重的财务问题,夏海钧随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5) 跟踪录像显示,夏海钧可以自由使用何女士名下财产。

结合夏海钧拒绝履行财产报告令的行为,法院将财产保全措施扩大到其配偶名下财产。

05

Chabra禁令是普通法系下的一种有力的财产保全措施。除了香港,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同样可以适用该禁令。有跨境债务追索的债权人,可以充分利用该程序完成更大范围内的财产保全,为未来判决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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