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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制度与前沿实践 | 执破乾研

发布日期:2025-11-25 浏览次数:370

摘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关键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企业通过重整获得重生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历史债务问题导致的失信记录无法在短期内修复,且现有信用修复体系存在多部门管理、多地区管辖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企业在完成重整后,仍然长期被列于失信名单、异常名录或风险企业数据库,造成企业融资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的恢复困难。

为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一方面,立法层面在积极探索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另一方面,市场实践也在进行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重组;信用修复;重整贷

01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沿革与现状

(一)从失信惩戒到信用修复

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2024年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截至2025年2月,累计有1627.0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商事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24年达到57.99%。[1]

近年来,失信惩戒机制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2018年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速,2018年至2024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22,336件,年均17,477件[2];破产案件增幅明显,2018年至2024年年均增速为34.9%,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持续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助力困境企业拯救[3]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推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惩罚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根据被执行人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给予其不同期限的惩戒期限。同时强调区分“失信”与“失能”。对于确因宏观环境变化、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无履行能力、履行困难的“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进行解绑,对于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和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进行修复工作,包括在全国法院范围开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依法拦截“一批”;宽限放缓“一批”;信用修复“一批”;删除、撤销“一批”),使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数量显著降低。[4]

(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制度发展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增加了删除失信信息在企业破产时的适用情形。根据第十条第(五)款,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21条规定了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21. 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 “僵尸企业” 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 号),提出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

此后,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部分地方成立跨部门集成服务体系,联动处理企业信用恢复工作。

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其中第九条规定:“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可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或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并申请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在 “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在总则中明确将“信用修复”写入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之一,并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章节中规定了信用修复措施。

(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

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并不局限于司法失信惩戒。企业信用涉及方方面面,除失信被执行人之外,典型的信用场景还包括纳税信用、融资信用、工商信用、政府采购信用、劳动保障信用、环境保护信用、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海关企业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制定有各自领域信用管理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以纳税信用为例,严重失信的(D级),将被限额限量领用发票,对企业经营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和制约。

此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使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的惩戒,转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责任主体共同实施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5]。失信主体可能被限制新设企业,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金融授信,限制获得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化招投标等等活动。

02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困难

信用修复是重整企业走出困境、获得新生的重要因素。尽管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政策和立法在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仍然面临艰难的挑战。

上海破产法庭庭长俞秋玮在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中提到,很多企业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这并不完全是观念问题,更有现实因素。对破产程序顾虑突出的原因之一是“不良信用标签难以消除”。受限于社会配套机制因素,目前重整/和解程序之后的企业信用修复问题还难以得到解决。[6]

究其原因,笔者归纳主要有三个:

(一)跨部门管理下的协调难

如上所述,企业信用修复涉及多个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多龙治水。现有法律体系下未能界定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部门等主体的职责分工,尤其未能明确主导机关,多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导致相互推诿。

此外,不同部门之间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存在差异,同一企业的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多套内容不一的申请文件,导致程序繁琐复杂。

(二)跨地域执法下的程序不统一

不少重整企业的业务跨多个地区,既包括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区,也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分布在不同区域,因此可能涉及多个地区、不同主管机关的失信惩戒。

一方面,企业重整通常在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外地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企业重整情况未必能够同步掌握,对企业重整所需的信用修复措施未必能够同步配合。如果涉及大量外地诉讼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信用惩戒措施,重整企业可能需要逐一向当地机关申请信用恢复,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事实上,即便对于解除财产保全、执行措施这类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困难,法律规定与落地实施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信用修复尚且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因此会面临更大的现实困难。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对于信用恢复的标准掌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加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难度。

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为例,该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有观点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限制高消费措施与失信被执行措施逻辑相同,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1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问答(第十一批)问题2中的答疑意见即采用此观点。而在2025年9月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则规定,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其行为的决定,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可见,仅就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即存在较大的争议,涉及其他领域的信用修复统一会面临更多不同的争议情形。

(三) 隐形的市场歧视

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中,部分属于法定事项,相关规章制度对于信用修复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只要满足法定情形,即可依程序予以修复。但部分信用修复,属于市场化行为,法律不能强制干预,典型的例子比如招投标、金融机构贷款。

许多政府采购、大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设置 “近3年无破产、重整记录”的准入条款,直接将重整企业排除在外。

金融机构则普遍将破产重整记录等同于 “高违约风险标签”,甚至直接将 “有破产重整记录” 纳入授信黑名单。很多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规则未针对重整企业设置特别的审查条件,仍然沿用普通企业的评价标准,如“连续3年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 等,这些正是重整企业难以达到的。[7]

破产污名化的情况虽然在逐步改善中,但短期内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市场行为中对于重整企业的信用歧视在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且无法通过法律措施解决。

2025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主体演讲[8]中提到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对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发生债务逾期的个人帮助加快修复信用记录。这固然有积极意义,但其适用条件却限定为“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尤其“已归还贷款“一项,实际很多人难以做到。虽然这是针对个人信用修复,但企业信用修复亦是同理。尽管信用修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实施口径的把握仍旧小心谨慎,需在失信惩戒和帮助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03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前沿实践

尽管困难重重,解决办法也在积累。在制度成熟完善之前,典型个案的开展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有益借鉴。以下是三个实践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信用修复专项行动[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为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修复。当地某药企生产经营28年,此前因债务问题背负了192件“限高令”。该药企破产重整后,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立“暖企护商”专班,给予企业详细的信用修复操作指引,并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集中处理、快速审核,在最短时间内为该药企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192件,为其后续投入生产、参与全国药品市场招投标等扫清了障碍。

解除限高令当天,企业收到某省药品招标文件通知。而如果限高令没有解除,他们将直接失去这次竞标资格。

目前,该药企投入3000万元,采购新设备,完成车间改造,并开始药品市场的招投标,生产经营秩序恢复正常。

案例二:福建南安法院信用修复机制[10]

福建南安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内生力,积极探索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2025年以来推动1219件案件主动履行、184家企业及1130名个人重获信用“通行证”,有效激发市场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

具体举措有三:一是源头疏导,提前告知失信风险及信用修复路径,并通过引导当事人和解方式避免失信惩戒;二是分级修复,制定《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对被执行人的履约意愿、实际履行比例、后续持续履行计划等进行多维度指标综合评分,对应采取差异化、循序渐进的信用修复措施,做到“过惩相当”;三是系统联动。法院主动对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修复信息即时推送+联合核验”机制,及时将修复结果同步推送给银行、征信机构、信贷审批、第三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确保信用修复结果在第一时间全面同步,帮助修复主体快速摆脱信用限制。

案例三:南京高淳法院“司法审查+金融纾困”协作机制之“淳信重整贷”[11]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联合高淳农商银行构建“司法审查+金融纾困”协作机制,创新推出“淳信重整贷”。高淳农商银行积极响应上级行“创新手段、开发工具,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风险”的要求,针对经司法程序认定的“诚信”债务人,结合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量身定制融资方案,提供相对低息信贷支持,重点解决“一次性筹集大额资金”的关键难题。

2025年10月31日晚,高淳区法院执行法官线上直播卖大闸蟹,吸引了20多万人次的关注,卖出了100多单。这次直播卖货的背后,是法院帮助诚信债务人还债。大闸蟹系一对申请“类个人破产”的老夫妻家庭养殖,卖蟹所得用于清偿债权人部分债权,不足部分,通过高淳农商银行的“淳信重整贷”补齐。

重整贷款恰恰解决了金融信用恢复问题。在金融机构普遍对重整企业存在信用限制的情况下,此类重整贷款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重整企业纾困帮扶。

类似的重整贷款案例还有很多,包括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与昆山农商银行合作推出的破产重整“共益债”融资[12];广东千山医疗器械公司重整案中,顺德法院引导顺德农商银行直接向企业贷款200万元,实现银行向重整企业之间融资的突破;以及在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企业获得银行3000万元的直接融资,创下当时银行直接向破产企业发放贷款额度的新纪录[13]

04

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实践迅速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创新型案例也不断涌现。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也在不断完善。在全国性立法健全成熟之前,实践中各地的创新做法发挥了重要的借鉴和补充价值。

注释:

【1】中国审判:《交叉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永远在路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综述之三》,载中国审判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FWzP3SaAngaMbork5BFbfw,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2】刘贵祥:《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第2页

【3】2025年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新闻稿,载中国网网站,http://news.china.com.cn/txt/2025-01/14/content_117662584.shtml,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4】中国审判:《交叉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永远在路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综述之三》,载中国审判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FWzP3SaAngaMbork5BFbfw,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5】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俞秋玮:《庭外重组的理念与实践:构建企业预防破产体系》,载https://mp.weixin.qq.com/s/XmYeo_LN5ZmpMsnlMnHkqw,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7】梁晨、唐楠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分类识别机制与梯度分阶修复模式的构建》,载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五册)第922页

【8】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潘功胜、李云泽、吴清2025金融街论坛演讲全文》,载财经ThinkTank网站,https://mp.weixin.qq.com/s/HlnZhQY3ymAfPGDe7XgnWA,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9】《蛟河市人民法院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助企轻装上阵》,载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lcity.gov.cn/yw/jcyw/202503/t20250310_1256145.html,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10】南安法院建立“修复信息即时推送+联合核验”机制》,载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2970.shtm,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1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类个人破产”案件纪实》,载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njgcfy.gov.cn/PublicColumn/News-Court-dynamics/e90a1409-000c-4122-9450-1c74dd513365,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12】《昆山地区首笔“共益债务”贷款》,载昆山农商银行网站,https://www.ksrcb.com.cn/krcb/2025-01/25/article_2025012508092516637.html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13】 《佛山“四点发力”有效破解破产重整融资难题 助力困境企业“造血再生”》,载福建法院网,https://www.gdzf.org.cn/zwgd/content/post_175267.html,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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